时间:2020-05-06 作者:倪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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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筑业是一个独立的物质生产部门,在国民经济中居于重要地位。建国以来,国营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随着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主要是施工管理体制的变化,经历过多次反复。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施工管理体制的多次变化。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体制,主要是确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活动的组织形式以及施工活动中投资管理部门与施工部门的权责关系。
1953年,我国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国家转入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为了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推行经济核算制,保证完成国家建设任务,当时,我国基本建设过程中主要实行两种施工管理方式,一种是建设单位自营施工方式,另一种是甲乙方承发包方式。后者是施工管理的主要方式。这一时期,国家对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基本上实行统收统支,并对有关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包括实行经济核算制和规定施工企业可具有独立的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实行法定利润和企业奖励基金,以及明确了对国家预算拨款和交款的关系等等。以上一些规定,对促进企业经济核算,完善承发包体制发挥了积极作用。
1958年,国家决定改进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制,实行投资包干办法。在这期间,一些部门和地区取消了甲乙...
建筑业是一个独立的物质生产部门,在国民经济中居于重要地位。建国以来,国营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随着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主要是施工管理体制的变化,经历过多次反复。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施工管理体制的多次变化。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体制,主要是确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活动的组织形式以及施工活动中投资管理部门与施工部门的权责关系。
1953年,我国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国家转入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为了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推行经济核算制,保证完成国家建设任务,当时,我国基本建设过程中主要实行两种施工管理方式,一种是建设单位自营施工方式,另一种是甲乙方承发包方式。后者是施工管理的主要方式。这一时期,国家对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基本上实行统收统支,并对有关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包括实行经济核算制和规定施工企业可具有独立的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实行法定利润和企业奖励基金,以及明确了对国家预算拨款和交款的关系等等。以上一些规定,对促进企业经济核算,完善承发包体制发挥了积极作用。
1958年,国家决定改进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制,实行投资包干办法。在这期间,一些部门和地区取消了甲乙方承发包制度。中央铁道、交通、石油、冶金、化工、电力等专业部门实行甲乙方合并,并相应取消建筑企业的独立核算体制,整个工程建设由建设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施工企业的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由于取消甲乙方承发包制,经济核算随之削弱,出现了不讲经济责任,不计工程成本的损失浪费现象。
1961年以后,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适应调整国民经济的需要,国家决定逐步恢复甲乙方承发包制,同时,对建筑企业的费用支出和预算拨款与交款等事项重新作了必要的规定。这一时期,许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实行了以收抵支的办法。
1966年至“文革”期间,施工管理体制又进行了较大的改变。先后实行了施工企业全包制、省(市)建设公司负责制以及施工队伍经常费拨款办法。当时主要实行的是后一种,即建筑企业施工所需工资、福利费、医药费、劳保用品费、奖励费等13种费用均由国家在基建投资总额中直接拨款,不再分别向建设单位收取;施工中发生的材料费和施工费,由施工单位负责核算,向现场指挥部(或建设单位)核销,实际上取消了甲乙方承发包制度。在“左”的错误影响下,这一时期,管理松懈,出现了成本敞口,吃“大锅饭”的局面,使经济建设受到一定损失。
1973年,为了加强经济核算,建筑工程系统取消了经常费拨款办法,恢复实行甲乙方承发包制度。1978年以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施工企业也都相继恢复甲乙方承发包制度,取消了施工企业全包制。
1984年以后,随着建筑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在基本建设中进一步推行了工程招标承包制,从而改变了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办法。与此同时,各地普遍设立了工程承包公司,接受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投标中标,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从而使国营施工管理体制在原有基础上有了新的变化和发展。实行这一系列改革,对于不断加强和完善基本建设施工管理体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对基本折旧基金与“四项费用”的管理。建筑企业的折旧基金与“四项费用”(即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和劳动安全保护措施费)是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费用。
“一五”计划期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筑企业的折旧基金和“四项费用”实行统收统支办法。即企业的折旧基金全部上交财政,企业的“四项费用”统一由财政拨款。
1958年,由于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国家取消了对企业的“四项费用”拨款,由企业从利润留成中解决。这一时期,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仍然全部上交财政。
1962年,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利润留成制度有所改变,企业的“四项费用”改为从企业应交财政的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中抵拨,抵拨后如有多余上交财政,不足部分由财政拨补。
1965年,国家对建筑企业实行全包制以后,建筑企业除新产品试制费以外的“三项费用”管理发生了变化,即中央各部门所属属于内包企业的,改由主管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解决;属于建筑工程部门系统的企业,首先用折旧基金和附属企业利润以及其他收入解决,不足部分再由财政拨款。
1976年,国家对工交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这一时期,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大部分留给企业和主管部门作为更新改造资金,与此同时,取消了财政拨款制度。根据建筑业的具体情况,国家规定其提取的折旧基金以及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可以全部留给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除此而外,为了解决企业进行国家重点新产品试制项目的资金需要,国家财政每年对建筑企业又安排一部分新产品试制费的拨款,从而对建筑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高机械化施工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流动资金的管理。建筑企业流动资金,很长时期一直按自有流动资金与非自有流动资金分别进行管理。自有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施工过程中低值易耗品、机械配件、其他材料、周转材料等所需周转资金;非自有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储备主要材料、结构件等所需周转资金。这两种流动资金的管理办法,建国以来历次建筑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和基建拨款管理办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长期以来,建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一直实行定额管理,由国家财政根据核定的计划数额给予拨款;超定额部分由建设银行给予贷款。1982年,为了促进节约使用资金,国家对财政拨给建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曾实行征收占用费制度。1983年实行利改税以后,这一制度相应停止执行。1984年,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流动资金管理,减少资金占用,国家开始对建筑企业流动资金实行全额信贷制度,将财政核拨给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随之转为银行贷款。
建筑企业非自有流动资金,长期以来也实行定额管理办法,并由建设单位按出包工程量,采用预付备料款办法按照一定比例从基建投资中拨给,并于出包工程竣工后按照结算进度逐步抵扣工程款。这种办法,主要是为了与建筑企业施工管理体制相适应,同时可以减少国家财政支出。
1958年以后,随着建筑材料供应体制的改变,一些地方建筑企业开始实行包干包料制度。为了适应建筑材料供应体制的变化,上海、北京等部分地区将建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与非自有流动资金合并进行管理。建筑企业所需生产流动资金全部由财政拨款或者由银行贷款解决,取消由建设单位拨给预付备料款的制度。这有利于集中使用资金,是建筑企业流动资金改革的方向。但是,由于建设单位的供料体制没有改变,加之要增加财政支出,这一制度没有得到广泛实行。
1984年,为适应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家对建筑业流动资金管理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建设银行制发了《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实行统一流动资金制度;②全部实行银行贷款;③扩大贷款对象;④增加流动资金贷款种类。这一改革,对保证建筑业流动资金的合理需要,促进其改善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都有积极作用。
四、成本与利润的管理。
(一)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管理。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是反映建筑安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成果的综合指标。正确地预测、计划、控制成本,对于降低工程造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国以来,国家对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管理,根据各时期的情况分别制订了具体办法。
1955年,国家建委颁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分为直接费、间接费和法定利润三个部分。直接费,包括材料费、基本工资、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包括行政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法定利润,按直接费和间接费的2.5%计算。
1958年,施工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安工程成本费用项目有所调整,取消了法定利润。
1978年,国家建委、财政部制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划分为直接费,施工管理费和独立费用三个部分。其中独立费用是在工程直接费和施工管理费范围之外单独计算的其他工程费用,包括临时设施费,远程工程增加费、施工机械迁移费,以及因施工需要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夜间施工增加费等.
1985年,国家计委、建设银行《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建筑安装工程成本费用项目再一次作了修订,改为直接费、间接费和法定利润(注1980年恢复)三个部分。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对于原独立费中的各项费用,属于直接费性质的(如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等)并入其他直接费;属于间接费性质的(如临时设施费、劳保支出等)并入其他间接费,同施工管理费合并称为间接费;属于其他费用性质的(如施工机构迁移费)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划出,改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二)利润管理。建筑企业的利润,包括法定利润与降低成本收入两个部分。建国以来,国家对建筑企业利润的管理,随着财政经济体制和建筑业体制变革采取过多种办法。
“一五”时期,按照国家规定,建筑企业普遍实行法定利润制度。即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2.5%计算利润列入工程预算,由建设项目投资中支付,作为建筑企业收入。企业在施工中的利润,扣除企业奖励基金后上交财政,或者抵拨一部分支出。
1958年,由于实行投资包干,取消承发包制度,建筑企业的法定利润也相应取消。建筑企业降低工程成本所得收入,全部留给企业,不再上交财政.
1981年,根据调整国民经济和加强经济核算的需要,建筑企业的利润(即降低成本收入)由企业全额留用改为部分留成,部分上交财政。同时,建筑企业由于调整施工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实行以收抵支的办法,首先从应交财政的利润中抵支,多余部分再交财政。
“文革”期间,建筑企业普遍实行经常费拨款制度,各项费用按实报销,经济核算严重削弱,企业利润濒于取消。1973年,建筑工程系统取消经常费拨款制度,恢复甲乙方承发包取费制。为此,国家要求所有建筑企业,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建筑企业和内部核算的施工企业(即“内包”),都要加强成本管理,核算盈亏,并转亏为盈。1978年起,根据国家规定,建筑工程系统所属建筑企业的利润和计划亏损,一律纳入国家预算,盈利上交,亏损弥补。
1978年,为了调动建筑企业降低成本、改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国家恢复了对企业的利润留成办法。企业施工中实现的利润扣除按规定提取的企业基金后,50%上交财政,50%留给企业,用于补助技术装备费不足和生产技术措施的需要.
1980年,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家决定进一步扩大建筑企业自主权,规定企业在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的基础上,实行增长利润留成办法。同时恢复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收取2.5%的法定利润,并且规定在三年内全部留给企业,不上交财政。
1981年,根据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建筑企业在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的同时,实行了上交利润包干办法。这两种办法,可以任选一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商定。实行上交利润包干办法,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加强经济责任制。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确定上交利润包干指标难以掌握,一般偏低,以致一度出现了企业得大头,国家得小头的现象。
1983年起,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办法。与此同时,决定对国营建筑企业试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又继续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办法。实行利改税以后,法定利润一并计入纳税的利润额之内,取消全部提留的办法。实行利改税,对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克服吃“大锅饭”,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都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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