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刊在今年第二期,刊登了湖北省财政厅李健、陈清宇两位同志的文章——《对收取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的几点看法》。这期我们又选登了两篇文章,作者对收取支农周转金占用费问题提出了不同意见。现刊载于下:
目前,有些地区的财政部门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上,实行了收取支农周转金占用费办法,甚至费率与银行利率相同。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呢?我认为:借款是否应收取利息,是由借款部门的性质和职能及资金的性质决定的。从银行的情况看,银行既是国家金融管理机构,又是经营资金的企业,它靠经营资金的利润来维持自身的发展。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各种社会存款,通过支援生产获得更多的资金是银行发放贷款的目的之一。由于资金使用权的转让,一方面,银行必须支付给存款者利息;另一方面又需向贷款者收取利息。二者相抵后,还应保证有一定的盈利,这样,才能维持其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从某种意义上说,银行信贷资金是能够带来资金的资金。而财政部门则不同,财政部门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它通过行政手段筹集和分配国家所需的各项资金。财政支农周转金作为财政资金的一部分,它主要来源于当年财政安排的支农资金。其目的是通过有偿周转的形式建立强大的支农基金,有重点地支援农业经济的发展。由于财政支农周转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存在资金所有权转让引起的补偿问题,因此,也不存在利息的收付问题。我认为,有息无息是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支农周转金最重要的,也是最直观的区别。
此外,在使用对象上,银行资金和财政资金也是有区别的。同样是扶持农业生产,由于银行资金需要偿付利息,它一般只支持那些直接经济效益大、周期短、见效快的项目,并强调贷款对象必须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对社会效益大、直接经济效益小、周期长、有风险的项目一般不支持。即使对这些项目贷款,也往往要财政贴息。而财政支农周转金在积极扶持直接经济效益大、花钱少、见效快、周期短的项目的同时,强调重点扶持社会效益大、直接经济效益小、周期长、有风险的项目,优先考虑缺少资金的贫困地区和农户。可以说,正是因为支农周转金是无息的,才充分体现了它的财政性,才更有条件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中起到其他资金不能取代的积极作用。
有的同志认为,收取支农周转金占用费可以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还款。这种观点,从表面上看是有一定道理的,但稍加分析,其实不然,支农周转金扶持的项目是否有经济效益,能否如期还款,关键是扶持的项目是否准确。如果我们的工作做得好,项目选择准,经济效益发挥出来了,还款也就顺利了。如果只强调收取占用费,不是在资金管理上下功夫,选择的项目不准,即使可以收到一点占用费,这对提高周转金使用效益又有什么作用呢?因此,我们不应把收取占用费作为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应该把精力放在加强管理上,充分体现支农周转金的财政性,做好支农扶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