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因一些财政机关不重视财政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工作而引发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时有发生,致使本来比较容易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变得复杂起来,并使财政机关在因此引发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中处于被动地位。这种情况值得重视。
财政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是指财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财政行政执法文书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种法律行为。送达财政行政执法文书,是财政行政执法活动不可缺少的程序。送达是财政行政执法行为产生法律后果的前提。法律后果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执法文书送达后即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二是对受送达人产生一定的拘束力。如《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就产生法律效力;被送达人就应当履行该行政处罚,或者依法寻求法律救济,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做好财政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执法文书送达的主体是财政行政机关。包括财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财政行政职能的组织,财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委托履行财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及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部分行政职能的财政机关内设机构。
(二)送达的文书是财政行政...
目前,因一些财政机关不重视财政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工作而引发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时有发生,致使本来比较容易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变得复杂起来,并使财政机关在因此引发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中处于被动地位。这种情况值得重视。
财政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是指财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财政行政执法文书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种法律行为。送达财政行政执法文书,是财政行政执法活动不可缺少的程序。送达是财政行政执法行为产生法律后果的前提。法律后果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执法文书送达后即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二是对受送达人产生一定的拘束力。如《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就产生法律效力;被送达人就应当履行该行政处罚,或者依法寻求法律救济,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做好财政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执法文书送达的主体是财政行政机关。包括财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财政行政职能的组织,财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委托履行财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及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部分行政职能的财政机关内设机构。
(二)送达的文书是财政行政执法文书。财政行政执法文书,是指财政机关在财政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并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文书。财政行政执法实践中常用的执法文书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1)财政行政处理、处罚法律文书。具体包括《处罚事项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等。
(2)财政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许可证书、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法律文书、代理记账资格许可证书等。
(3)财政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具体包括《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告知书》、《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履行通知书》、《提出答复通知书》、《停止执行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4)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法律文书。具体包括《不予受理决定书》、《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书》、《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裁决书》等。
(三)送达必须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二节的规定,财政机关送达财政行政执法文书一般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和程序进行:
(1)送达方式。法律规定的有效送达方式有6种。一是直接送达,是指财政机关工作人员将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如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财政行政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二是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负责送达的财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三是委托送达,是指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的,财政机关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四是邮寄送达,是指财政机关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信寄给受送达人。邮寄送达的,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财政机关应当保存好邮局回执。五是转送送达,是指财政机关将文书托付给法律规定的转交人,由转交人转交给受送达人。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送达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接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六是公告送达,是指财政机关通过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说明需送达的财政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经过一定的期限即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方式应当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述5种方式无法送达时采用,并且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送达程序。送达财政行政执法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是证明财政行政执法文书已经送达当事人的凭证。送达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既是送达人进行送达行为的证明,又是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证明,财政机关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受送达人经送达后是否延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都以送达回证的记载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可见送达回证是财政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重要材料,它还可能成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丧失权利或者妨害财政行政执法的证据材料,因此,财政机关应当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