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7 作者:路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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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两年,为了建立稳定、规范的社会保障筹资机制,充分利用税务机关的优势,采取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办法,已经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安徽、重庆等12个省市以及武汉市实行了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改变了差额缴拨的办法,实现了全额征缴,使企业不再有所谓“贡献户”和“受益户”之分,企业真正成为缴费义务人,政府也真正承担起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责任。所以,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只是征收方式的转变,而是工作机制的转变,它改变了差额缴拨的不规范化做法,实现了全额缴拨的规范化做法。这是符合我国社会保障工作要求的。
一、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成效显著
从1998年以来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工作情况来看,成效是显著的。一是提高了收缴率,加大了清欠力度。今年前5个月,多数实行税务机关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地区收缴率都达到90%左右,陕西、甘肃两省的征缴率也从征收初期的70%左右,提高到6月份的129%和92%,均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差额缴拨、全额记账下的征缴水平。税务机关在加强当期征缴的同时,加大了清理企业欠费力度。到目前为止,安徽省共收回企业欠费2.87亿元...
近两年,为了建立稳定、规范的社会保障筹资机制,充分利用税务机关的优势,采取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办法,已经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安徽、重庆等12个省市以及武汉市实行了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改变了差额缴拨的办法,实现了全额征缴,使企业不再有所谓“贡献户”和“受益户”之分,企业真正成为缴费义务人,政府也真正承担起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责任。所以,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只是征收方式的转变,而是工作机制的转变,它改变了差额缴拨的不规范化做法,实现了全额缴拨的规范化做法。这是符合我国社会保障工作要求的。
一、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成效显著
从1998年以来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工作情况来看,成效是显著的。一是提高了收缴率,加大了清欠力度。今年前5个月,多数实行税务机关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地区收缴率都达到90%左右,陕西、甘肃两省的征缴率也从征收初期的70%左右,提高到6月份的129%和92%,均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差额缴拨、全额记账下的征缴水平。税务机关在加强当期征缴的同时,加大了清理企业欠费力度。到目前为止,安徽省共收回企业欠费2.87亿元;重庆市追缴历年欠费2.5亿元。二是扩大了社会保险覆盖面。税务机关利用对企业财务情况清楚,能够合理确定费源的优势,逐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广东省以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为重点,打了一场社会保险扩大面攻坚战,今年1-5月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增加了150多万人,失业保险参保职工增加62万人。三是提高了社会化服务水平。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为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据劳动保障部统计,目前陕西省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浙江、重庆、云南等省社会化发放率超过80%,广东、安徽等省社会化发放率达到65%以上,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四是加强了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增强了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加大了基金监督的力度,真正建立起了“税务管征收,财政管资金,社保管核准,银行管发放”的运行机制,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专户的管理,可以对基金的收缴、支付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从而在机制上保证了基金的规范运行和安全完整。
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遇到的几个问题
从目前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看,尽管各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许多政策,采取了许多措施,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个环节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对征收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各地的处理办法和方式尚不尽一致,需要大家共同研究解决。
(一)缴费基数的确定不规范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企业缴费的工资基数是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的基数是本人缴费工资。从理论上说,职工工资总额与个人缴费工资应该是一致的,职工工资总额是个人缴费工资的总和。但实际执行中由于种种原因,两者是不一致的。目前各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缴费基数确定不合理,政策不规范,有的地方以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有的地方以定额工资为基数,大多数地方的缴费工资基数过低,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险费收入规模。
(二)征缴率缺乏可比性
征缴率是考核社会保险费征缴效果的主要指标,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征缴率是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即工资总额)与各级政府规定的征缴比率计算出的应收额,与实际征收额相比的结果。但是目前各地在考核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过程中,对应征缴额的确定不够规范,有的定的过高,有的定的过低,不该算的算进去了,该算的却没有算进去,这样做既影响到了税务机关的征收积极性,又影响到各地征缴率的可比性。
(三)征收主体不明确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由于征收主体不明确,一些地区反映,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实际上只有征收的义务,而未赋予相应的权利,征收权不够完整。如基础资料的审核认定权、缓缴审批权、检查处罚权等仍在劳动保障部门,税务机关只是被动地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进行征收、处罚,使税务机关处于“代征”地位,难以更好地发挥税务机关“依法征费”的作用。同时,在这种情况下,单位缴费既要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又需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加上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级次不一致,要跑几个部门,加大了工作量。
(四)资金在途时间过长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不设“收入户”。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大多数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方,还是设置了“收入过渡户”,社会保险费征收后要先进入“收入过渡户”,再按统筹级次层层划拨进财政专户,周转环节过多,增加了资金的在途时间。
(五)基础工作不扎实
一是缴费单位认定问题,部分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名单时,一些关闭停产企业也被包括在内,有的单位电话号码地址不详无从查找或是早已不存在,给税务机关的征收工作带来很大麻烦。二是税务、经办机构、银行、财政等部门缺乏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资料传递缓慢,未做到数据共享,部分地方税务部门仍使用手工开票,大大增加了工作量和差错率。
(六)税收管理体制与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衔接不协调
按照目前的税收管理体制,各地税务机关在省级有省直征收分局,保证省本级的财政收入。各市县也有税务征收机关,各级保证本级的财政收入。而社会保险基金是按照统筹层次进行管理的,如何能使税务机关在目前的税收管理体制中,保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与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衔接,哪项工作需税务机关来做,哪些工作需要劳动保障或财政部门来做,以满足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等管理工作的需要,需要我们在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制过程中加以研究。
三、进一步做好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
我们要把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提高到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高度来认识,这不仅是征收手段的变化,更主要的是机制的转变。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把这件事扎扎实实地抓出成效。
(一)加强财政、税务、经办机构和银行等部门的分工和协作。各地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实践证明,划清职责,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是搞好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重要条件。所以,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要达到“税务管征收,财政管资金,社保管核准,银行管发放”的目标,各地应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工作上做好协调配合,从做好社会保障事业的角度劲往一处使,心往一处想。各部门都要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对方的工作难度,同时要从本部门工作的角度减轻对方的工作困难。
(二)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操作规程。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是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具体依据和操作规范。各地要在明确部门分工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征收管理办法,使具体征管人员有据可查,有规可循。关键是要抓住前面提到的缴费基数的确定,征缴率的统一和各部门的协调等环节,制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是要把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工作做为当前最紧迫和最重要的工作,把缴费基数搞扎实,对缴费单位仔细加以确定,通过彻底清查进一步明确统筹内外项目,最大限度地做到全额缴拨,足额合理发放;二是要通过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提高统筹能力,特别要把原行业统筹企业和中央直属军工企业纳入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管理,彻底打破行业“封闭运行”;三是要制定切实措施,推进社会化发放。四是要加强财务管理。现在我们已经有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但执行的情况不是很理想,希望各地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并且完善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活动和投资运营规范、科学、透明,防止基金被挤占挪用。五是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划拨、对账和统计工作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使财政、地税、劳动部门和银行都能做到数据共享,信息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作者为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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