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林地所有权归属问题成了矛盾的焦点,应引起重视。
林地到底归谁所有?目前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林地归村民小组所有,应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中也明确规定,土地(林地)承包可以由村民小组发包。“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指的是过去的生产队,现在则由村民小组来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其中包括经营、管理林地的职能。另一种看法是林地归村委会所有,应由村委会经营、管理。《土地管理法》虽然提出了土地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但一些村民组不是一级经济核算单位,不具有法人地位和一定自治权。所以,林地归村委会所有,应由村委会经营、管理。村民组与村委会为争夺山林权发生纠纷影响了林权改革的推进。
另外,山界模糊也给林权改革增加了难度。分村、分组、分山都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由于当时山林效益低,分山时随手指认,没有记录档案,许多山长期无人管理,村委会、村民组、农户之间山界划分模糊不清,很难确定。
针对上述问题...
在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林地所有权归属问题成了矛盾的焦点,应引起重视。
林地到底归谁所有?目前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林地归村民小组所有,应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中也明确规定,土地(林地)承包可以由村民小组发包。“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指的是过去的生产队,现在则由村民小组来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其中包括经营、管理林地的职能。另一种看法是林地归村委会所有,应由村委会经营、管理。《土地管理法》虽然提出了土地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但一些村民组不是一级经济核算单位,不具有法人地位和一定自治权。所以,林地归村委会所有,应由村委会经营、管理。村民组与村委会为争夺山林权发生纠纷影响了林权改革的推进。
另外,山界模糊也给林权改革增加了难度。分村、分组、分山都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由于当时山林效益低,分山时随手指认,没有记录档案,许多山长期无人管理,村委会、村民组、农户之间山界划分模糊不清,很难确定。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对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已经明晰的,应稳定不变,并以法律形式保障林农合法权益;对各种历史遗留问题、权属不清的,应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确认,妥善处理、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
责任编辑 陈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