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看病难的问题涉及到医疗卫生管理体制、药品流通监管体制、医疗服务运行机制、医药价格管理体制、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医疗机构自身管理和财政投入与补偿机制等多个方面,需要综合治理。其中最主要的,是要解决好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问题。为此,笔者提出“公共卫生财政兜底、全民医保政府助力、医疗服务市场买单”的构想,建立“三维医保模式”,破解看病难问题。
(一)构建个人缴费与政府扶助相补充的全民医保筹资机制。建立覆盖全社会民众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民众基本生存权与健康权的需要,应继续坚持个人、单位(集体)和政府三方共担的筹资办法,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应充分考虑个人经济承受能力,采取与年均收入挂钩的缴费办法,合理的缴费比例应在1%-2%左右。充分整合现行分类补贴模式,统一采取“倒金字塔式”国民医疗保障补贴办法,即对高收入者少补,对低收入者多补,以此逐步消除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
(二)构建分类施保与统筹过渡相衔接的医保运行管理机制。一方面,各种分类施保制度由于自身不够完善,参保者的医保利益大多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从各类医保制度的受惠情况看,参保者因病住院获得的补偿普遍在30%-70%之间,而且越是筹资...
看病难的问题涉及到医疗卫生管理体制、药品流通监管体制、医疗服务运行机制、医药价格管理体制、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医疗机构自身管理和财政投入与补偿机制等多个方面,需要综合治理。其中最主要的,是要解决好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问题。为此,笔者提出“公共卫生财政兜底、全民医保政府助力、医疗服务市场买单”的构想,建立“三维医保模式”,破解看病难问题。
(一)构建个人缴费与政府扶助相补充的全民医保筹资机制。建立覆盖全社会民众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民众基本生存权与健康权的需要,应继续坚持个人、单位(集体)和政府三方共担的筹资办法,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应充分考虑个人经济承受能力,采取与年均收入挂钩的缴费办法,合理的缴费比例应在1%-2%左右。充分整合现行分类补贴模式,统一采取“倒金字塔式”国民医疗保障补贴办法,即对高收入者少补,对低收入者多补,以此逐步消除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
(二)构建分类施保与统筹过渡相衔接的医保运行管理机制。一方面,各种分类施保制度由于自身不够完善,参保者的医保利益大多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从各类医保制度的受惠情况看,参保者因病住院获得的补偿普遍在30%-70%之间,而且越是筹资标准较低的医保制度,参保者个人负担的压力越是沉重。另一方面,各种医保制度面向的群体不同,差异较大,带来的是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巨大的利益反差,有违社会公平。要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必须逐步整合现行分类施保的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出台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规范住院补偿标准并逐步实现全国性统筹。通过制度改革和创新,切实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在整个医疗服务支出中所占的比重,逐步让参保者基本医疗服务的费用全部或绝大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买单。
(三)构建宏观调控与微观放活相统一的卫生资源配置机制。在医疗服务市场体系尚未发育完善的现阶段,政府有责任对城乡基本医疗卫生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奠定市场发育、完善和竞争的基础。要根据各地资源配置的现状,进行宏观调控,重点扶助中西部地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必需的医疗设备,搭建医疗服务竞争的平台。采取项目直达和规范达标的方式,缺什么补什么,最终达到使各地区站上同一竞争“起跑线”的目的。在支持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夯实基本医疗服务基础的同时,应重点发挥城市民营资本和大中型医疗服务机构对城市社区与农村乡镇的辐射作用,允许其投资兴业,延伸服务和竞争的产业链条,建立上下贯通的“一条边”诊疗体系。
(四)构建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相区别的政府财政投入机制。医疗服务本身具有市场特质,政府对卫生的投入应按照公共卫生全额保障与医疗服务走向市场的思路,该保则保,该放则放,保障和促进公共卫生机构加强防控、履行职能,鼓励和鞭策医疗服务机构接受竞争。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在加大对全民医保补贴和大病医疗救助力度的同时,重点保障疫情监测、计划免疫、疾病防控、健康教育、妇幼保健、血品采供、突发事件处置和卫生执法监督等公共卫生支出,对医疗服务机构代行部分公共卫生职能实行“以钱养事”、适度补偿。同时,取消对医疗服务机构“公立”与“私立”的定性,将医疗服务机构改制为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清理现有资产权属,进行合理处置;取消政府对公立医疗服务机构的经费补贴,实现医疗服务市场与医疗保险市场的平稳对接,让医疗服务机构通过提供合理收费、优质高效的诊疗服务,分享医疗保险市场的“大蛋糕”,在竞争中优胜劣汰。
(五)构建管办分离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医疗服务机构走向市场、参与竞争之后,政府在保障其生存发展空间和理顺竞争秩序方面,尤其在医疗服务市场和医疗保险市场监管上任重道远。一是对医疗服务机构实行“管办分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不应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和利益分配与交换关系;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成为彰显公平与正义的社会中介机构或政府公共卫生机构;医疗学术机构应成为接受国家指导的群众性学术机构,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医疗服务机构脱离利益关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市场准入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监管,通过医护人员执业资格审查、医疗服务机构布局管理和督促公共卫生部门提供服务来履行监管职能,不应干预医疗服务机构正常的基本建设与诊疗服务活动。二是建立科学规范的医疗服务市场与医疗保险市场对接的监管机制。医疗服务机构的立身之本是为广大民众提供生命健康服务,生存之本是通过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成果从医疗保险市场取得合法合理的收入。在“三维医保模式”下,政府设立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成为医疗服务机构最重要的管理者之一,其严密的支出监管举措将成为医疗服务机构转变诊疗作风、改善医患关系、提供优质服务、降低运行成本和取得合法收入的重要手段。三是应建立医疗服务市场监管制度,净化医疗服务的外部环境。目前“以药养医”仍旧普遍,诊疗服务定价自由,收费项目多,成为“看病贵”的重要原因。对此,应通过引入政府采购和网上公开制度,实行药品公开招标、集中采购、药价公示和医药分开、药品直供甚至药品专营,遏制药品在流通领域加价过高的现象;通过支持和保障物价管理、药品监督、工商管理、卫生监督等部门履行监管职能,加大药品销售和诊疗服务价格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同时,可以适当调整诊疗服务价格,将医疗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控制在法律允许和制度设计的范围之内,以此给予医疗服务机构合法的收入来源。
责任编辑 常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