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4 作者:张永胜 (作者单位:山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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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山西省财政厅分四个阶段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精神,已初步建立了一套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其中:2005年11-12月为准备和动员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工作方案、培训执法人员等;2006年1-3月为梳理行政执法依据阶段,主要工作是按照山西省政府办公厅的统一部署,梳理财政行政执法依据;2006年4-5月为行政执法职权分解阶段,主要任务是明确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职责、具体执法依据、法定职权范围、法定义务内容、执法目标和要求、执法流程及对应执法职权;2006年6-8月为完善机制阶段,主要任务是修订《山西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山西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梳理依据 确定范围
作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首要环节和必要前提,梳理执法依据面临着是立足于广义的行政执法还是立足于狭义的行政执法的问题。广义的行政执法依据包罗万象,梳理起来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同时也不利于抓住重点;狭义的行政执法依据涵盖范围相对小一些,梳理起来从人力物力上考虑是可能的...
为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山西省财政厅分四个阶段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精神,已初步建立了一套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其中:2005年11-12月为准备和动员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工作方案、培训执法人员等;2006年1-3月为梳理行政执法依据阶段,主要工作是按照山西省政府办公厅的统一部署,梳理财政行政执法依据;2006年4-5月为行政执法职权分解阶段,主要任务是明确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职责、具体执法依据、法定职权范围、法定义务内容、执法目标和要求、执法流程及对应执法职权;2006年6-8月为完善机制阶段,主要任务是修订《山西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山西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梳理依据 确定范围
作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首要环节和必要前提,梳理执法依据面临着是立足于广义的行政执法还是立足于狭义的行政执法的问题。广义的行政执法依据包罗万象,梳理起来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同时也不利于抓住重点;狭义的行政执法依据涵盖范围相对小一些,梳理起来从人力物力上考虑是可能的,从工作时间上考虑也是现实的,同时能够保证重点执法依据得到重点梳理。这次政府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主要是针对行政执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检查、许可、处罚等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在目前应立足于狭义的行政执法概念,宜窄不宜宽。山西确定的梳理财政行政执法依据的原则是:有明确处罚、许可、责任追究条款规定的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梳理执法依据;直接面对社会和公众(中介机构、企业、项目等)的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梳理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虽有规定但又没有配套处罚、许可、责任追究条款的行政执法行为暂不梳理执法依据。这样一来,既能保证将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财政行政执法行为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又能避免把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混为一谈,而且适应了先易后难、先外(行政系统外)后内、循序渐进的工作要求。
分解职权 明确流程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出来后,就进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承前启后的重要阶段——分解执法职权。关键是在保证做到权限法定、避免交叉重复、上下层级相互衔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执法流程。山西省财政厅按照现行省级政府行政机关的组织架构,将每一项财政行政执法行为纵向划分为四个层级:即具体执法岗位、执法机关内设机构分管领导执法岗位、执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执法岗位和执法机关领导执法岗位。其中,具体执法岗位对应的是具体执法人员,主要是依照执法依据实施初审、检查、受理、承办等;执法机关内设机构分管领导执法岗位对应的是分管处长,其执法职权的特征是具有一定程度的意见权,主要是依照执法依据具体组织执法活动,如提出拟办、审核、检查意见等;执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执法岗位对应的是处长,主要是审定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正当性和规范性;执法机关领导执法岗位对应的是厅领导,主要是依法批准处理、处罚、检查、许可等决定。由此可见,分解执法职权的过程和划分执法流程的过程基本上是统一的。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同时,强调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要求每一项执法行为都要载明相应的义务。
界定责任 于法有据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使行政机关执法有保障、执法有依据、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无论哪个执法机关、执法岗位,只要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就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界定执法责任与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每一个公务员的权益紧密相关,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一个热点、焦点和难点,必须慎之又慎、于法有据。由于法律责任一般在相关法律里都有明确规定,所以,界定执法责任的重点就集中在行政责任这个领域里。
那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究竟应该承担哪些行政责任呢?尽管很难把握,但还是可以找到一些依据。比如,《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对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这使界定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有了一个初步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为推行行政执法工作从情节轻重程度界定行政责任提供了法规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具体承办人、审核或批准人、负责人等,由于执法权力大小不一,所承担的责任又有主次之分。”这为界定同一执法行为中不同职权层级的不同责任提供了依据。如在分解省级财政机关行政执法职权时,不论负责人、承办人是谁,都摆脱不了具体执法层、执法机关内设机构分管领导执法层、执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执法层和执法机关领导执法层等四个层级。针对这四个层级分解执法职权,不仅容易做到、而且有利于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再如在界定省级财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时,不论负责人、承办人是谁,都可以用情节轻重、责任主次这种纵横交错的方法来界定执法责任,可以达到既不引起误解又能实现目标的工作效果。
从情节轻重程度界定执法责任。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错误,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尚未造成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其执法责任;执法人员违法情节轻微、尚未造成损失的,承担批评教育或离岗培训,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的执法责任;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承担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并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的执法责任;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的执法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从主次关系界定执法责任。规定凡具体承办人直接做出的行为,该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经审核、批准做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经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做出该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领导责任。
责任编辑 陈素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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