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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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要求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技术支撑
按照《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要求,财政部日前发出《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技术支撑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为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以下方面技术保障工作。一是切实做好本地区网络及硬件设备环境准备工作,同时,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资产清查软件的集中申领和发放工作。二是组织做好本地区清查软件操作培训及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三是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如发现系统问题,财政部将及时下发补丁程序,各级财政部门要注意接收,并充分利用金财工程网络资源将补丁程序及时挂在内、外网上,为各行政事业单位下载更新软件提供方便。四是组织做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等环节的技术支持工作,确保清查软件安全稳定运行。五是成立资产清查技术服务小组,指定专职技术联络员负责,加强与部内清查工作小组的联系,及时汇总并上报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单位低价...
财政部要求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技术支撑
按照《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要求,财政部日前发出《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技术支撑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为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以下方面技术保障工作。一是切实做好本地区网络及硬件设备环境准备工作,同时,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资产清查软件的集中申领和发放工作。二是组织做好本地区清查软件操作培训及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三是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如发现系统问题,财政部将及时下发补丁程序,各级财政部门要注意接收,并充分利用金财工程网络资源将补丁程序及时挂在内、外网上,为各行政事业单位下载更新软件提供方便。四是组织做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等环节的技术支持工作,确保清查软件安全稳定运行。五是成立资产清查技术服务小组,指定专职技术联络员负责,加强与部内清查工作小组的联系,及时汇总并上报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除此之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还明确,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宣传文化事业获所得税优惠
为继续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有关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一是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普单位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二是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是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
通知明确,科普单位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改字[2003]416号)的有关规定认定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等。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为: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税收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指出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是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二是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三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四是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通知明确,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 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收政策鼓励煤层气抽采
为加快推进煤层气资源的抽采利用,鼓励清洁生产、节约生产和安全生产,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鼓励煤层气抽采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一是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加速折旧方法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但一经确定,以后年度不得随意调整。三是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四是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煤层气抽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五是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发行记账式(二期)国债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7年记账式(二期)国债,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及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本期国债计划发行面值26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260亿元,期限1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2.10%,3月22日起在各交易场所和试点银行柜台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08年3月15日(节假日顺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振兴装备制造业进口税收政策
为落实国务院振兴装备制造业若干意见,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的部分关键配套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据了解,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涉及能源、交通、工程、农业、纺织等16个方面。通过实施上述政策,将在公平竞争和科技创新两方面为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财政部调整2007年凭证式(一期)国债利率
人民银行3月18日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后,财政部根据2007年第4号公告及凭证式国债发行的相关规定,调整了2007年凭证式(一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2007年3月18日后(含当日)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3年期上调至3.66%,5年期上调至4.08%;2007年3月18日前(不含当日)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即3年期3.39%,5年期3.81%;2007年3月18日后(含当日)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2年按0.72%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2.43%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3.69%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3.96%计息;2007年3月18日前(不含当日)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即: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2年按0.72%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2.25%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3.42%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3.69%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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