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武汉某股份有限公司原是一家内资股份制企业,1998年至2004年,该公司共缴纳各种税费3.87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3.14亿元。该公司经历了三次大的股权结构调整,先后分别引入两家外资股东,并于2004年获得商务部批准,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式成为中外合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后该公司的外资股本达34.64%,为此,该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据该市地方税务局保守测算,如果确认该企业的外资身份并按新办企业实施优惠,仅在2005—2009年间国家就将流失税款2.75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2.15亿元),而两家外方股东为取得股权支付的总价款不过2.59亿元。
一个正常运转并依法纳税了7年的内资企业,仅因为两次股权变动,其税收事项从征管主体、适用法律、优惠政策全部改变,甚至从税收征管的意义上已变成一个全新的企业,这不仅脱离实际,更重要的是造成国家大量的税款流失。
上述不合理现象的根源,在于我国实行的是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应该承认,从20多年的实践来看,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外资企业制定单独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于我国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增加就业,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据统计,过去1...
武汉某股份有限公司原是一家内资股份制企业,1998年至2004年,该公司共缴纳各种税费3.87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3.14亿元。该公司经历了三次大的股权结构调整,先后分别引入两家外资股东,并于2004年获得商务部批准,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式成为中外合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后该公司的外资股本达34.64%,为此,该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据该市地方税务局保守测算,如果确认该企业的外资身份并按新办企业实施优惠,仅在2005—2009年间国家就将流失税款2.75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2.15亿元),而两家外方股东为取得股权支付的总价款不过2.59亿元。
一个正常运转并依法纳税了7年的内资企业,仅因为两次股权变动,其税收事项从征管主体、适用法律、优惠政策全部改变,甚至从税收征管的意义上已变成一个全新的企业,这不仅脱离实际,更重要的是造成国家大量的税款流失。
上述不合理现象的根源,在于我国实行的是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应该承认,从20多年的实践来看,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外资企业制定单独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于我国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增加就业,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据统计,过去10年,我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FDI)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为10%左右,在国际上属于较高水平;改革开放以来年均9.6%的经济增长中,约有2.7个百分点来自利用外资的贡献。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化,特别是2005年进入“入世”的后过渡期之后,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合并两税”,对国内外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已经迫在眉睫。
“两税合并”改革的基本思路
1.总体方向。我们认为,“两税合并”的总体方向应是:从形成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高效、透明、可预见的税收环境着眼,从促进产业升级和东西部平衡发展及生态保护等战略目标着眼,顺应所得税发展“低税率、宽税基、少优惠、严征管”的国际趋势,制定中性的、无歧视的所得税税制。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应该以现行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为蓝本。因为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在立法层次、税基等方面都较《企业所得税条例》先进与合理,与国际惯例和我国经济的发展趋势相吻合,而且有相对成熟的征管经验。内外资企业会计制度的统一也为内资企业适用以《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为蓝本的新税法提供了技术上的条件。
2.科学界定纳税主体。科学界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统一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容易形成漏洞,而以“法人”作为所得税纳税人,有民法及其相关法律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法人所得税;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便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认定,可以使所得税覆盖全社会的经济活动。
3.统一税基和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规范税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充分体现对纳税人的劳动补偿、资本补偿、技术补偿和风险补偿。要取消计税工资的规定,对基本工资实行据实税前扣除;按照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确定折旧率;适当提高广告列支标准;对研制开发费用,应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考虑允许适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等风险准备金;取消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在税率方面,综合考虑对内资企业的减税效力、外资企业对增税的承受能力和国家财政减收幅度,税率应在25%—27%之间。
4.制定合理的优惠政策。首先要变“身份优惠”为“贡献优惠”,即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要求,就应该一视同仁地实行税收优惠。其次要“以产业优惠为主,以区域优惠为辅”,简化现行的区域优惠政策,改变单纯按照企业注册地决定是否享受优惠政策的做法,取消级差税率,只对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等宏观政策规定的企业给予有限的所得税优惠。
“两税合并”的时机选择
早在1994年,财政部就已经开始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进行调研,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东南亚国家纷纷大幅放宽外国直接投资的优惠条件,由于担心影响引资力度,合并方案一度搁浅。2001年入世后,在失去关税保护的背景下,本来在所得税征收上就处于不利地位的内资企业更是雪上加霜,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话题又被推到了台前。现在“两税合并”的争论焦点之一就是改革实施的时间。我们认为,现在“两税合并”的时机已经成熟,而且越是拖延,需要支付的各方面成本将越多。有学者测算,两税如在数年前并轨,由此减少的财政收入不过200亿到300亿元,而现在由于经济发展税基扩大,减少的财政收入将超过1500亿元,甚至会达到2000亿元,“两税分离”的既得利益集团将越来越庞大。另一方面,使“两税合并”与正在开展的增值税转型基本同步施行,能够发挥本轮税制改革的协同效应,取得更大的政策效果。因此,“两税合并”改革应尽快完成方案的斟酌修改和征求意见工作,力争在2006年完成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