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是当前财政企业工作的一个新领域。近年来,云南省财政厅以“建立机制、完善措施、稳妥推进、务求实效”为目标,积极创新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思路,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政策,取得了初步成效。既充分履行了财政监管职能,有效规范了企业财务管理,又做大了财政蛋糕,为全省企业改革与发展开辟了新的资金来源,财政与企业形成了良性互动关系,做到了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了财政企业工作的新突破。
(一)选择恰当时机,实现管理政策一步到位。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是财政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早在1994年就颁布了《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对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直到2003年,云南省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一直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体系。主要原因是当时云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尚不多见,相对缺乏实施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的物质基础,且全省国有企业负担过重,经济效益不佳,不具备落实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规定的现实条件。加之企业和财政部门认识不统一,实施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工作面临较大阻力。2003年以来,云南省财政厅加快改革步伐,抓紧建立全面完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预算管理体系。根据云南省实际情况,经过多次调研和反复论证,草拟了《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得到省委、省政府的认可和支持,取得了工作的主动权。2004年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该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印发全省执行,初步建立了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政策框架。随后,又制定印发了实施细则,标志着云南省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工作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二)规范流程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在设计全省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体系时,云南省财政厅一开始就注重管理的规范性,务求通过预置一套合理有效的收支管理流程,保证财政监管职能全面到位。一是统一征收,专户存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收采取财政设立专户,由企业直接缴入专户,在账务管理上将国资委监管企业与财政管理企业分开。在征收方式上,对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应缴税后利润以国有企业母体或集团公司为单位按盈亏相抵计算,采取“年终依率清算”的方式缴入财政专户;对各级政府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转让国有产权或者破产清算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采取“据实上缴”方式,直接解缴财政专户;对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国有股利,作为投资收益与其他业务利润一并计算缴纳国有资本收益。在征收比例上,以国有企业母体或集团公司为单位,以年度可供出资人分配利润为基础,在2005—2007年三年内按15%的比例核定。在征收程序上,采取“年度决算审核、企业申报收益、财政下达收缴通知”的程序进行。二是统一管理,硬化约束。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在收入管理上执行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即每年在下达收益收缴通知以前,对各企业进行实地调研,摸清企业当年生产经营情况,准确合理地预计收益,相应确定预期收缴目标。在支出管理上,国有资本收益专户资金由财政统一管理,不用于公共预算支出,专项用于企业改革与发展。在安排使用时,对国资委监管企业,由企业提出预算申请,财政和国资委共同研究后报省政府批准安排;对财政监管企业,由企业和主管部门提出预算安排意见,财政部门研究后报省政府批准安排使用。这种做法既有利于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也有利于贯彻依法理财的宗旨。同时,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部门职责管理权限、监督管理职责等环节作了明确规范。
(三)立足财政职能,实现收益收缴和财务管理有机整合。一是财政主导。财政厅对省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实行备案审查制度,以利于充分履行财政部门的企业财务管理职责,要求省属企业必须及时向财政厅报送企业年度财务报表。财政厅专门成立了年度会计报表核查领导小组,对省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核查,要求企业在财务核查中对发现的问题和中介机构在审计报告中披露的事项进行研究调整,并作相应的调整陈述,对于无法在当年调整的财务事项,允许企业在编制下一年度报表时予以调整。二是企业行动。为了增强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财政厅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宣传政策,使企业认识到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必要性,认识到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有利于督促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提高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有利于保证企业会计处理程序和其他经济业务处理程序的规范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提高企业会计记录的完整性和正确性,为企业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有利于企业发现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经过努力,云南省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得到明显改善,直接促进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中介参与。财政厅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用实际行动遵守和维护法规或行业自律规定,及时、真实、全面、客观地披露信息,并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于不严格审查财务事项、不完整披露信息等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强化了中介机构的执业风险意识,提高了执业能力和水平,使其成为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的重要参与者。通过“三个联动”,及时解决了在国有资本收益收缴过程中出现的财务处理问题、年度财务报表的调整问题等,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
(四)狠抓政策落实,确保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取得实效。在认真核查省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基础上,云南省财政厅对各省属60多户企业2004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缴进行了测算,据此下达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通知,并派出人员到企业进行逐户落实。由于督促有力,已收缴2004年度国有资本收益资金29958万元,其中:国有产权转让收益20406.5万元;国有资本投资收益9551.1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资金入库率达到94.3%。2005年预计省属企业可上缴国有资本收益28390万元,其中收缴国有资本投资收益26850万元,国有产权转让收益1540万元。
由于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刚刚起步,收缴的资金量不大,但进展很顺利,不仅证明了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改革具有现实可操作性,而且标志着财政与企业真正建立起了对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使政府能够作为国有资本的出资人,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依法分享企业的红利。同时,以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为契机,有利于财政部门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核查和监督,督促企业遵守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了财政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创造了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