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积极性,日前浙江省绍兴县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创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在自愿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以多种形式开展合作办学、办班活动;大力鼓励和扶持本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特别是公办学校和公办教师创办规范的民工子女学校。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高中阶段(含职高、中专)并轨生超过500人的民办学校,以及公办学校和公办教师创办的规范的民工子女学校,由县财政按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适当补助。从2005年起3年内,对民办学校教师实施人员经费补助。按义务教育阶段本县籍在校生和高中段在校并轨生人数,根据绍兴县平均师生比核定教师编制数,由县财政按预算定额规定,每年分别以80%、60%、30%的比例给予经费补助。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的建设用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县的实际情况,统一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征用土地和减免建设配套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县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资产、土地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对于转移、挪用、侵吞学校财产和改变学校土地、校舍使用性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