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物资是执法执纪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收缴的物品,除烟草、盐业等由专管部门依法处理(或销毁)变现为罚没款,公安、文化、音像部门查获的非法出版物需专管部门销毁外,其余应视同“罚没款”统一进行管理,不得由执罚部门自行处理。但长期以来,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财物、依法追回的赃物和依法收缴归公的无主财物等并没有进行统一管理,也没有相应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和措施,造成了一些罚没物资长期滞留在执法机关,被一些单位当成自己的“家产”使用或变卖。
目前罚没物资管理中存在的弊端,一是执法单位相互争物资处理权。执法单位权力过于集中,既经办案件,又直接处理经管物资,受利益驱使,执法单位出现相互争案子,争物资处理权的现象,对依法应随案移交的物资,在移交案件过程中,只移交案件,不移交随案物品。更有些单位将罚没物资视同本单位财产,随意支配、处理、使用,或以旧换新、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财政分配秩序。二是变价款上缴不及时,形成单位“小金库”。一些单位盯住“罚没物资”这块“唐僧肉”,对其变价款进行肆意截留、坐支,完全把价款当成了自己单位的“钱袋子”。自行支配,无所顾忌。三是政企不分,无序竞争。拍卖是目前处理罚没物资的公开、公正、公平的方法和手段,但一些执法单位在利益驱使下,与拍卖行相互窜通,搞低价或虚假拍卖,致使大量财政资金流失。
造成这些弊端的原因是物资的处理无法接受财政监督。无论是出售,还是经价格部门评估后进行拍卖,代表政府作为罚没物资的实际支配者的财政部门,很难介入罚没物资处理过程中。同时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懈。罚没物资的执法主体一般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受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这些单位和部门财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大部分单位没有建立必要的、可靠的罚没物资管理制度,也没有必要的仓储,致使扣留、没收物资保管不善,毁损、丢失现象时有发生。
鉴于上述弊端,目前解决罚没物资处理问题的一个有效办法是建立政府公物仓库,主要储存罚没物资等政府财政性物资。政府公物仓库由财政局归口管理。公物仓库建立后,各执法执罚单位一般不再直接处理罚没物资,所没收物资要全部上缴公物仓库,由财政部门牵头,委托物价部门进行价格鉴定,进行公开拍卖。并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堵塞漏洞,减少财政性资金的流失。罚没物资管理涉及到货物的接收、入库、保管、出库、拍卖等环节,必须配备专门人员,制定一套相应的制度,明确每一个环节的责任,做到责任明确,手续齐全。重要环节必须有执法单位、仓库保管员在场进行清点,以及如实记录、核对。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在罚没物资储运过程中发生的以旧换新,以次充好和丢失现象。第二、减少纠纷,提高工作效率。罚没物资由财政实物库统一处理后,各部门不能再插手,避免在罚没物资的处理上受利益驱动而引发的纠纷,使各执法机关可以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第三、确保财政资金的完整。罚没物资的拍卖底价,应由价格部门、执法机关、财政部门、拍卖行4家单位分别调查研究后确定,使底价的确定更为客观和符合价值。罚没物资的拍卖通过由政府指定的拍卖行进行,有效地保证拍卖工作的质量,防止拍卖机构的不正当竞争。同时财政实物库应加强对罚没物资拍卖的监督和变价款的催缴入库工作,使拍卖机构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公开拍卖,及时上解变价款,以此保证罚没物资变价款及时如数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