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5 作者:朱彦 (作者单位: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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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底,财政部党组做出决定,收回原委托中注协行使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职能,并将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检查和处罚职能交由监督检查局行使。财政部文件下发后,得到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响应,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已经全部完成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职能划转和交接工作,正在认真准备和积极开展行政监管工作,绝大部分地区工作进展顺利。财政部收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职能,一方面是为了切实履行《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确保依法行政;另一方面是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府监管,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恢复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心,从而促进和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也符合国际上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新趋势和新特点。
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督重在监控,重在预防。我们的监督理念,要以促进和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出发点,以恢复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心为目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发展只有短短20多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政府在加强监管和规范的同时,也要为其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财政部门...
2002年底,财政部党组做出决定,收回原委托中注协行使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职能,并将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检查和处罚职能交由监督检查局行使。财政部文件下发后,得到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响应,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已经全部完成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职能划转和交接工作,正在认真准备和积极开展行政监管工作,绝大部分地区工作进展顺利。财政部收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职能,一方面是为了切实履行《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确保依法行政;另一方面是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府监管,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恢复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心,从而促进和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也符合国际上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新趋势和新特点。
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督重在监控,重在预防。我们的监督理念,要以促进和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出发点,以恢复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心为目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发展只有短短20多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政府在加强监管和规范的同时,也要为其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财政部门通过加强对少数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查处力度,整顿和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保护更多诚信守法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使其真正发展成为独立、客观、公正、社会公众信得过的中介行业。
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督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财政部负责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研究和监督指导工作,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全国范围内的重点案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督工作。省以下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授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处理处罚权统一由省以上财政部门行使。会计师事务所跨省执业中存在的问题,由两地省级财政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案件或重大案件,上报财政部协调处理。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的授权,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专项检查工作,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后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后进行行政处罚。
具体来说,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督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重点查处少数违规执业、出具虚假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通过建立全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日常监控信息系统,跟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重点是具有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国有大型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审计报告,以及屡被投诉举报、明显压价竞争、不顾后果“接下家”等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此,应进一步抓好以下工作:第一,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收集整理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控信息,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丰富监控信息资源。第二,逐步建立和完善日常监控的信息分析制度,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和疑点问题要纳入调查质询和重点检查的范围。第三,结合财政部“金财工程”的统一规划,研究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财政监督网络体系,逐步实现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实时监控和跟踪分析。第四,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行政处罚标准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检查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规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标准的,财政部门将采取约见谈话批评、下达关注函等方式做出处理;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处。在日常处理人民来信的过程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规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标准的,移交注册会计师协会给予行业自律性惩戒。
2.加强与审计、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避免重复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各级财政部门与审计、证券监管部门可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协调检查计划、相互抄送检查的处理决定,建立经常性、有效性的沟通机制。同时,认真研究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的界限,加强资源与信息共享。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检查、会计管理和法规机构要密切合作,共建共享日常监控信息,避免重复检查。2004年,财政监督部门拟会同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形成政府行政监管合力。
3.提高行政监督队伍的专业素质。2004年,财政部将继续加强对财政部门行政监督人员的培训工作,继续举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业务培训班”。同时,各级财政部门都要选派、吸引熟悉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专业人才充实到行政监督队伍,切实加强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培训,鼓励行政监督人员的业务学习、参加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需要。
4.坚持依法行政。在处理处罚过程中,要考虑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注意倾听被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建立专家论证制度,合理界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行政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恰当。在确定审计责任和处罚标准时,必须以《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断和执法的依据。今后要着重抓好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建设,构建行政监管法律体系。一是研究并下发《财政部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职责,确定各自分工;二是起草并下发《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规范财政部门对事务所检查的程序、方法、纪律等;三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修订并争取早日出台新的《注册会计师法》和《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使整个行政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提高监督检查的深度和广度,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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