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5 作者:王国胜 刘殿辉 (作者单位:辽宁省财政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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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我国政府于2002年底推出的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政策。辽宁省从2003年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工作以来,在制度建设、基金筹集、体系建设和业务推动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战略要求以及严峻的再就业形势相比,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采取对策加以解决。
小额贷款担保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政策理解不到位甚至有偏差。部分地区和部门没有从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振兴老工业基地高度来认识担保工作,存在畏难情绪,还处于观望、等待状态;创新意识差,缺少工作规划和具体思路;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宣传不够,甚至出现导向偏差,以致下岗失业人员误把担保贷款当成人人有份的财政救济。
2.金融机构积极性不高,制约了担保业务推进。作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业务主体,国有商业银行普遍态度不积极,协作条件苛刻,贷款门槛高。一是多数商业银行认为小额担保贷款手续繁杂、成本高、风险大,不愿意承办。各地只好通过地方政府协调甚至指定,由城市商业银行或城市信用合作社承办该项业务。二是协作银行没有切实执行国家有关基金放大及适度分担风险的规定,信用担保实质上成了担保基金存单抵押担保。三是个别国有...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我国政府于2002年底推出的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政策。辽宁省从2003年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工作以来,在制度建设、基金筹集、体系建设和业务推动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战略要求以及严峻的再就业形势相比,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采取对策加以解决。
小额贷款担保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政策理解不到位甚至有偏差。部分地区和部门没有从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振兴老工业基地高度来认识担保工作,存在畏难情绪,还处于观望、等待状态;创新意识差,缺少工作规划和具体思路;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宣传不够,甚至出现导向偏差,以致下岗失业人员误把担保贷款当成人人有份的财政救济。
2.金融机构积极性不高,制约了担保业务推进。作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业务主体,国有商业银行普遍态度不积极,协作条件苛刻,贷款门槛高。一是多数商业银行认为小额担保贷款手续繁杂、成本高、风险大,不愿意承办。各地只好通过地方政府协调甚至指定,由城市商业银行或城市信用合作社承办该项业务。二是协作银行没有切实执行国家有关基金放大及适度分担风险的规定,信用担保实质上成了担保基金存单抵押担保。三是个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抬高小额担保贷款门槛,如某银行明确规定“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除按规定由政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外,借款人还应提供银行认可的保证担保,担保人的资格评定应适用本行个人贷款信用评分标准”。按照该评分标准,财政局社保科长也不具备保证人资格。
3.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能力不足,扶持项目来源少。一是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意识和能力不足。绝大部分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意识差,认为创业贷款风险大,还不如蹬三轮车挣点钱更稳妥。同时下岗失业人员工作技能普遍单一,自主创业能力较差,靠自身力量难以找到可持续经营的好项目,这种情况在资源枯竭型城市尤其严重。二是贴息优惠项目有限。目前中央财政只对19类微利项目贴息,规定的微利项目集中于竞争性强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可持续性差,项目风险较高。微利项目认定标准模糊,实践中不易掌握,且多部门参与认定、审核工作,程序繁琐,影响了贷款发放效率。
4.担保基金和机构经费筹集困难,影响了工作进度。一是市县两级担保基金筹集难。各市特别是中小城市担保基金筹集难度较大,尤其是县区担保资金筹措困难,甚至根本无望筹集。二是担保机构没有工作经费来源,运转困难。小额贷款担保属政策性工作,各级受托担保机构承担了繁重任务,但由于没有工作经费保障,直接影响了担保业务的开展。
5.风险管理与政策预期反差大,落实反担保处于两难境地。考虑当前信用环境,结合担保业运作规律,担保机构采取一定的反担保风险控制措施是合理的,然而在实践中面临种种困难。一是小额贷款担保是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扶持性政策,落实反担保措施与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预期产生了一定差距,甚至出现抵触情绪;二是落实反担保措施将发生评估、公证、登记等费用,增加了下岗失业人员融资成本;三是下岗失业人员普遍缺少可抵押资产,寻求第三方保证也很困难。
6.相关部门职责边界不清晰,影响了工作效率。一是小额贷款担保工作涉及财政、劳动保障、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以及社区等多个部门和机构,由于各部门职责没有细化,在业务交叉处职责边界不清,影响了业务推进。二是由于业务新、政策不完善,权责不对称,以致本应由各部门承担的风险落给了担保机构。三是少数部门工作不扎实,在项目推荐和审查上偏松,增加了担保机构工作量。
推进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政策建议
1.进一步研究和调整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一是国家有关部门应结合实施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取消或放宽东北地区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项目的范围限制,对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中小企业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额度申请的贷款也给予贴息。二是将审核、确认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权力下放给省级,以提高贴息审批效率。三是应出台统一规范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实施细则,明确小额担保贷款放大系数和风险分担比例,以增强贷款管理力度和责任感,降低担保基金风险。
2.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优势,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工作。人民银行应督促各商业银行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严禁抬高贷款门槛,切实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协作银行应充分考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迫切愿望,与担保机构、劳动保障等部门在项目考察、保后管理等方面实行联合工作制度,切实履行项目审查和项目管理等各项职责,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3.加强领导和宣传,发挥社区和群团组织的特殊作用。一是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应围绕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流程,进一步细化各部门和机构的权力及相应责任,加强协调,提高效率。二是加强宣传,推广经验。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并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跟踪宣传,树立自主创业、诚信经营的先进典型。三是进一步发挥社区与下岗失业人员接触密切、服务与监督便利的优势,把社区建设成为参与小额贷款担保管理的重要平台。四是充分调动工会、妇联、共青团及非盈利组织的能动性,鼓励他们联合社区推荐项目的积极性,并在提供保证、协助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4.通过资金委托运作和再担保机制,推进小额贷款担保体系建设。一是各级政府应采取划拨优良资产等多种方式,积极拓宽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筹集来源,保证基金规模。二是按照重点地区重点倾斜以及鼓励先进等原则,适当加大省财政对各市的委托资金运作和再担保力度。三是尽快解决担保机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经费不足问题,通过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担保基金利息列支等方式,确保必要的业务经费。四是比照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机构3年内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政策,对受托运作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在3年内担保收入免征营业税。五是通过培训、研讨、考察等多种方式,强化担保业务人员学习、业务交流和信息沟通。
5.建立担保与就业服务互动机制,增加再就业项目来源。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指导,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技能培训,并发动群团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创业项目库,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提供项目支持。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应与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配套建设同步推进、紧密结合,使得担保贷款政策在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时充分体现雪中送炭的作用。
6.完善反担保措施,适当降低小额贷款门槛。担保机构应以项目审查为工作重点,结合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辅以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措施,从抵押担保逐步转向信用保证。对经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联合认定可行的项目,如申请人确实不具备反担保能力,可以由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公务员、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等提供保证;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市级以上劳模自主创业的,可以其荣誉证书作为保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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