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5 作者:董再平 (作者单位:广东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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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4年以来,我国金融税制曾多次调整,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金融的改革与发展,但总的来看,现行金融税制仍存在一些制度性缺陷,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
当前我国金融税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来自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税收,主要有以金融机构提供的劳务活动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流转税,以金融机构的收益所得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公司所得税。
1.营业税。为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1997年在将国有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55%降到33%的同时,营业税税率从5%提高到8%。由于总体税负有所上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分三年将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从8%降回5%,现行营业税税率为5%。在税基的确定上,2002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3年起,对90天以上的未收利息不征营业税,在实际收到时再计入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2.企业所得税。1994年税制改革对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实行55%的所得税税率,1997年降至为目前的33%。在税基的确定上,为降低金融风险,减轻税收负担,2002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90天以上的未收利息(逾期贷款利息)不征所得税,待实际收到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城市维护...
1994年以来,我国金融税制曾多次调整,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金融的改革与发展,但总的来看,现行金融税制仍存在一些制度性缺陷,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
当前我国金融税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来自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税收,主要有以金融机构提供的劳务活动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流转税,以金融机构的收益所得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公司所得税。
1.营业税。为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1997年在将国有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55%降到33%的同时,营业税税率从5%提高到8%。由于总体税负有所上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分三年将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从8%降回5%,现行营业税税率为5%。在税基的确定上,2002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3年起,对90天以上的未收利息不征营业税,在实际收到时再计入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2.企业所得税。1994年税制改革对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实行55%的所得税税率,1997年降至为目前的33%。在税基的确定上,为降低金融风险,减轻税收负担,2002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90天以上的未收利息(逾期贷款利息)不征所得税,待实际收到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城市维护建设税。因纳税人所处区域不同而课征不同的税收,其中市区为营业税额的7%,县城、建制镇为营业税税额的5%,其他区域为营业税额的1%。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大都在城市或县城,实际适用税率多为7%或5%。
4.印花税。因交易凭据不同,税基和税率都不尽相同,如贷款按照贷款合同金额的0.05%对借贷双方征税。
5.教育费附加。按照营业税额以3%的征收率征收。
6.外资金融机构的税制规定。我国内、外资金融机构税制规定差异较大,如所得税制的差异,外资金融机构享有税收减免优惠,凡在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可享受免税5年的优惠;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经营业务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内资金融机构一律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的范围和标准也不同,内外资金融机构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扣除规定都有所不同,外资金融机构税收扣除的标准相对宽松;另外,外资银行可享受再投资退税,外资金融机构不需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我国金融税制的主要缺陷分析
1.税负偏重。据测算,目前我国金融企业总体税负(流转税加所得税占税前利润的百分比,不包括金融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在65%-75%之间,其中中、农、工、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平均税负为74.68%,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平均税负为68.73%。造成高税负的主要原因,一是金融企业承担了双重税负。1994年税制改革时,对金融、交通、运输等服务业实行营业税制度而没有实行增值税制度,由于征收营业税时不允许金融企业抵扣购入资产时的进项税额,所以金融企业实际上承担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税收负担。二是营业税税负偏重。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虽然降到5%,但相对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文化体育、邮电通讯等行业,税率仍高出2%,再考虑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并不构成金融企业收入的各种代收费用,实际营业税税负更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重点税源营业税行业税负测算,我国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税负分别为5.2%和5.8%,不仅高于其它行业,也高于4.0%的营业税平均税负水平。三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较多,导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加重。如工资扣除,现行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最多可以上浮20%,对于超出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出,企业只能从税后利润中列支。金融企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平均工资水平较高,因此,工资扣除的限制对金融行业税负影响较大。再如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标准,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的,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收未收本金则逾期三年以上仍未收回,才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这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2.税制结构不合理。目前金融企业缴纳的流转税为500亿元,企业所得税才100多亿元,前者是后者的5倍,金融企业税负中流转税税负大大高于企业所得税负担。由于流转税不受费用开支、盈亏情况的影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框架有利于保证国家获得及时、稳定的财政收入,但是,流转税与所得税的比例失调,导致金融企业很难实现资本积累,并成为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客观原因之一。
3.内外税制不统一。我国目前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采取的是优惠与限制并行的策略。一方面实行国内市场有限开放,对其在国内的业务进行限制,另一方面,在适用税率、减免税、税前扣除等方面给予较多的优惠和宽松的政策。加入WTO后,我国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对外开放将逐步展开,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各种限制将逐步取消。如果继续实施对外资倾斜、对内资歧视的税收政策,必然会损害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妨碍我国金融业的正常发展。这就要求给予外资和内资金融机构相同的待遇,尽快改革金融税制,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4.税制设计简单,政策导向性差。我国金融税制设计过于简单,没有对不同的业务区别对待,缺少对新兴金融业务的扶持政策,难以发挥税收对金融业务的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例如,离岸金融业务是外向型为主的国家和地区拓展国际贸易、抢占国际市场的制高点,由于该业务风险大,各国在税收政策上一般都予以扶持,但我国对这一新型金融业务几乎没有税收优惠的规定。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金融税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持稳定、快速的经济增长有赖于健康有效的金融体系,而加入WTO要求我国税制调整和改革应该逐步向国际通行惯例和游戏规则靠拢。因此,要借鉴国际经验,改革和完善税制,提高金融企业税后利润率和资本充足率,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市场竞争力。
我国国有金融机构在金融业中占据主体地位,金融资产的60%集中在国有金融机构中,金融税制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因此,金融税收政策的调整需要妥善做好相关的配套措施的改革(如营业税税率降低将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势必涉及中央和地方分税体制的调整;在大规模调整税制之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对我国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实行改制和改革等等),以实现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基于此,金融税制改革目标应区分为近期目标和长期目标。
从近期看,一是降低营业税税负。考虑我国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营业税税负可逐步降低:将营业税税率在3-5年内逐步降到3%以下,与其他服务业税率水平持平;计税依据的确定应体现金融业高风险行业特点,在过渡期内,可借鉴德国做法,以所得利润而非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二是统一内外资金融企业所得税制度,取消内外有别的税制系统。统一税率为33%,以和我国其他行业所得税税率衔接,同时也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所得税税负水平大体相当;统一规定各个扣除项目、资产和财务的处理方法,扣除项目应与国际通行的财务、会计准则适当衔接,不合理的税前扣除规定应当修改,原则上,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应在税前扣除。但从步骤上讲,应当逐渐取消优惠政策,不能采取一刀切模式立即实现同等待遇。三是优化税收优惠结构。对一些亟待发展的业务规定相对较低的税率,以促进这些新兴业务的发展。如对离岸金融业务规定较低的所得税和营业税税率,给予较多的税收扣除;向境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一律以不高于同业拆借利率扣除;为支持和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中西部发展,也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以体现国家的宏观政策。
从长期来看,顺应国际惯例,减轻税收负担,取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逐步构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应是我国金融税制改革的方向。同时,在增值税的设计上,应借鉴OECD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对金融企业大部分业务实行不可抵扣的免征增值税办法,对手续费、咨询费等附属金融业务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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