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5 作者:杨体军 谢慧馨 张若楠 (作者单位:财政部驻吉林专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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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监督是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从我国国情出发,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的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整、有效的财政监督体系,从而推动建立一个公开、透明、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将是未来一段时期我国社会保障工作和财政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健全社保资金财政监督体系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是国家,它同其他的济贫活动以及慈善机构的救助活动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以国家的政策、法律为基础,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其效力靠法律这一强有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来保证。社会保障的这一性质决定了我们在对其进行财政监督时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一方面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督是在国家各项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政府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一种形式,制度、法律赋予财政监管机构相应的法律地位、权威和职责,财政监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权利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其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和严肃性受法律保护。在检查中财政监督部门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提供社会保障资金征缴、支付和资金存储运营的情况,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或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查阅有关会计凭...
财政监督是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从我国国情出发,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的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整、有效的财政监督体系,从而推动建立一个公开、透明、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将是未来一段时期我国社会保障工作和财政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健全社保资金财政监督体系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是国家,它同其他的济贫活动以及慈善机构的救助活动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以国家的政策、法律为基础,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其效力靠法律这一强有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来保证。社会保障的这一性质决定了我们在对其进行财政监督时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一方面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督是在国家各项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政府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一种形式,制度、法律赋予财政监管机构相应的法律地位、权威和职责,财政监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权利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其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和严肃性受法律保护。在检查中财政监督部门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提供社会保障资金征缴、支付和资金存储运营的情况,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或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查阅有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有权纠正和制止发现的违反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另一方面财政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地行使职权,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按照公开原则对其监督的政策依据、事实证据、检查结论、处罚办法进行公开,充分确保被检查单位的知情权,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化。被检查单位与财政监督机关对检查结果如有异议且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财政监督机关应明确告之被检查单位享有的行政复议权,并应保证被检查单位依法向相应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时其合法权利不受人为干涉。在目前我国尚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情况下,在财政监督中应以宪法、劳动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制定的社会保障相关条例、政策为监督检查依据。
协调一致原则。从监督性质上划分,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可以分为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保障机构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行政监督又可以具体划分为财政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的监督、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和金融部门的监督等。实际工作中,不同部门虽然各司其职,但往往从不同角度对同一对象进行多次检查,检查范围交叉重复在所难免,不仅影响了被查单位的正常办公,也增加了检查成本,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增加了财政负担。所以,财政部门在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监督时,应注意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在制度上的协调。
适度原则。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是社会保障资金投资的三大原则,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也应以此为依据,合理设置有关监督指标,在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的同时,促进资金保值增值。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国际资本流动更加自由化,国内资本市场进一步完善,这都给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营提供了一个日益完善的环境,为其通过合理投资实现保值增值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我们应该在监督中更加谨慎,做到定性准确恰当、处理宽严适度,为社会保障资金运营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管环境。
科学规范原则。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是一门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监管理念的成熟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管理科学。监督机构应以强有力的行政监督体系为基础,建立起一套严密适度、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监督指标体系。同时,应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政府上网工程”改进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水平和工作效率,通过先进的数学和计算机数据处理技术对社会保障资金投资的可行性、成本与效益配比程度和使用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价,运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被查单位之间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动态业务联系,实现社会保障资金统计监测数据的网上传输,实现相关政策、信息、数据的共享,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不断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率。
程序性原则。在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财政监督时,要严格遵循监督的程序性指向和监督的程序化运作。所谓监督的程序性指向,是指财政监督不仅要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管理部门对资金进行管理的内容合法,而且对资金进行管理的程序也要合法因为严格遵循确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对于控制权力的滥用、防范权力腐败意义重大。所谓监督的程序化运作,即强调财政监督的活动过程本身应有民主、开放、合理、操作性强的程序设计,并有严密的体系保障监督严格依程序运作,这是财政监督能切实有效进行并达到预期目的的关键。程序设计上的缺失、粗疏、不合理,将导致监督难以操作,而有程序设计却不按程序运作,将同样使财政监督落空。
健全社保资金财政监督工作规则
建立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工作规则。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专项检查为重点、个案检查为保障,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一套完整、严密、协调的监督体系,并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则,对检查方式、注意事项、工作纪律等作出详细安排,确保监督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实施监督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内部监控制度,及时核实检查工作是否按照规则执行,并根据具体情况和检查经验不断修订完善规则。
建立违纪问题处理规则。财政监督部门发现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监督对象立即纠正,同时建立跟踪检查制度,监督被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重大违纪问题,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查明事实真相并仔细审核、复查、讨论的基础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同时,应及时上报财政部。财政监督部门内部要建立检查小组初审、主管处室复审、财政监督部门领导终审的三级复核制度,并做好复核工作记录。对相关政策、法规的理解、适用如有疑问,应及时向政策法规制定部门咨询商榷。对重大违纪问题的处罚尺度如无法准确界定,可在上报财政部的同时与之讨论确定。对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造成社会保障资金损失、挤占挪用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移送监察机关,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立日常基础工作规则。认真做好检查工作记录,完整体现记录人员、记录时间、地点、询问对象、询问内容以及涉及的问题,详细掌握有关原始资料,检查工作结束后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归档并装订成册,确保材料完整、证据充分、数据准确,勾稽关系明确、字迹工整。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档案数据,并加强保密工作。财政监督部门要建立辖区内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数据库,按保障资金性质分别设立微机台账,按保障对象分别设置微机数据库,及时掌握辖区内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及保障对象的增减变化情况,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功能,实施动态管理。
建立绩效考核规则。通过对项目执行目标和项目执行结果的分析性对比,找出中央财政资金在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立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为公共财政分配提供依据。在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监督中,监管部门进行绩效分析的主要内容有:社会保障资金管理部门申报的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按照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资金是否专款专用,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对资金运行是否实施有效的监控,其他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较好地体现了国家的方针、政策等等。同时,财政部也应按年度对下级监督部门的检查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通报,考核方法以定性考核为主,以定量抽查为辅。主要考核:一是监督检查程序是否按规定进行,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检查规则,检查手续是否完备,操作是否规范,是否遵守应有的职业操守,检查是否全面、细致、深入;二是日常监管工作是否按照要求建立了社会保障资金微机台账及数据库,对社会保障资金实施动态微机管理,是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基础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三是对违纪问题的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处理是否适度、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是否及时上报;四是是否依据检查工作形成的结论及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反馈信息,形成调研报告,并提供可操作性建议。
健全社保资金财政监督协调机制
首先要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与被监督对象之间的协调机制。财政部门是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督的主体,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社会保障经办部门等是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督的对象,财政部门要加强与被监督机构的协调,特别要建立与社会保障内部监督机构的协调机制。
其次要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与其他监督部门的协调机制。应注意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以做到管理机构职责分明,政令统一,管理成本最低化,资源配置最优化。财政监督部门与政府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等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监督部门在政策的制定、检查的实施等方面经常沟通,建立定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交流经验,实现监督信息共享,避免政出多门、重复检查,以降低检查成本,减轻被查单位负担,也防止部门之间在社会保障事务上权责不清,争权夺利,相互推诿;同时在监督中要加强与立法、司法、执法等部门的沟通,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专家咨询请教。第三,建立健全财政系统内部与上下级之间的协调机制。在建立健全财政监督部门与外单位的协调机制的同时,也应注意加强财政系统内部的协调机制要建立财政系统网络工程,实现信息的网上传输和资料共享,以做到政策及时有效传达,信息全面报送和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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