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5 作者:易敬源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梧州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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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具体讲,电于商务是一种通过网络技术快速而有效地进行各种商业行为的最新方法。它不仅指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局域网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包括从销售到市场运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内的众多企业行为。电子商务可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与传统商务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高度的开放性、流动性和隐匿性的特点。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课税对象较难认定。现行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提供收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等适用的税种和税率都有不同规定,但电子商务使有形产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交易对象转化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递,再加上出于安全考虑的加密技术,税务机关较难确定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究竟是商品、劳务还是特许权,所以也不易确定其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另外,现行税制中也没有涉及对无形产品的征税问题,一些人提出的“比特税”的设想是对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征税,但也不尽合理,...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具体讲,电于商务是一种通过网络技术快速而有效地进行各种商业行为的最新方法。它不仅指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局域网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包括从销售到市场运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内的众多企业行为。电子商务可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与传统商务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高度的开放性、流动性和隐匿性的特点。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课税对象较难认定。现行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提供收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等适用的税种和税率都有不同规定,但电子商务使有形产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交易对象转化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递,再加上出于安全考虑的加密技术,税务机关较难确定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究竟是商品、劳务还是特许权,所以也不易确定其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另外,现行税制中也没有涉及对无形产品的征税问题,一些人提出的“比特税”的设想是对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征税,但也不尽合理,因为各种信息的价值是有区别的,统一按照信息量的多少来征税显然有失公允。
2.常设机构的概念需重新界定。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只有在某一国家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可认定为从该国取得所得,从而由该国对其进行征税。而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完全打破了空间的概念,使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概念变得模糊。企业的贸易活动可以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代理商等有形机构来完成,大多数商品或劳务的提供也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要设在来源国服务器上的网址和相关交易软件。服务器中只有数字化信息,进货与库存变动的概念不复存在。这就产生了该服务器能否作为常设机构的问题,而现行税收政策中还未提及。
3.无纸化操作冲击传统征管方法。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发票、账簿均可在计算机网络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可以轻易修改,而且不留任何痕迹和线索,这样税务部门可能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也可能无账可查。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可以实现匿名交易,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都存在事实上的困难。数字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使税务机关的稽查工作更加困难,企业偷逃税的可能性更大。
4.国际税收管辖权易起争议。国际税收管辖权包括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目前大多数国家为维护自身利益,避免财源流失,都同时使用这两种管辖权,由此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则通过双边税收协定来解决。所得来源地管辖权被普遍认为优于居民税收管辖权,即首先由所得来源国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进行源泉征税,再由居住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电子商务的出现,对这两种管辖权都提出了挑战。如远距离的技术服务、医疗诊断服务等,对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带来很大困难,而电视会议等技术的广泛应用,使据以认定法人居民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从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存在争议。这些又在原有争议的基础上产生了新的税收管辖权冲突。
5.国际避税问题不容忽视。电子商务使企业进行商务活动更多的依赖网络和软件的方式,给国际避税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方便。一些公司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形成一个合法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利用避税港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这些公司在经营地微利或亏损生存,而在避税港的利润却居高不下,造成大量税收流失。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也带来了更多的贸易机会。应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政策既要体现鼓励和扶持,又要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不断改革和调整,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1.完善相关税收法律制度。首先,在税法中重新界定“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涉及电子商务的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如,常设机构,可增加服务器等符合电子商务特征的认定要素,如果企业通过服务器进行实质性的交易活动,则可认定该服务器构成了常设机构,如果只通过服务器进行辅助性活动,如广告宣传、信息发布等,则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而特许权使用,可以把握一个原则:如果消费者进行复制是为了内部使用,就将其认定为商品销售;如用于销售,则将其划分为特许使用权转让。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并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第三,完善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其他法律。一是完善金融和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结算的规程。二是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的立法,防止网上金融风险和金融诈骗、金融黑客等网络犯罪的发生。三是完善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明确数字化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
2.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系统。一是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要求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前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税务登记,提供网络交易的有关材料,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建立严密安全的企业密钥管理办法,保证密钥的正确使用和存储。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等业务,应单独建账核算。二是尽快研发一套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研制开发电子发票、电子税票、电子报表和税务认证系统。三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立足金税工程,加快税务系统网络体系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计算机广域网。要逐步实现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及上网企业的网上连接,形成开放型的税务信息化网络体系。加强与财政、金融、工商、海关、外经贸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情报交换机制,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使税源监控更为严格。四是探索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和稽查办法。充分行使《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核定征税权,对不能如实申报电子商务相关资料的企业,在加强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直接核定其应纳税额。立足技术监控和信息沟通,加强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的合作与交流,扩大银行义务,赋予税务机关对银行资金流向的查询权和知情权,以发挥税务与银行共同监督社会资金流向的作用,控制避税和打击各种偷逃税行为。
3.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研究和情报交流,一方面避免对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另一方面严密监控和防范国际避税行为,坚决打击跨国偷逃税。关于税收管辖权问题,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认为,新技术和网络贸易的发展将促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源地原则已难以有效适用,并从其贸易输出国经济利益角度考虑,主张废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里都将主要作为电子商务的输入国,如果废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将会严重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因此,可仍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倾斜,同时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以争取更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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