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刚一成立,李荣融主任就强调提出一定要搞好国资委的职能定位,要求国资委所有部门与全体员工,都要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其出资人代表角色,工作中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和错位。这无疑是国资委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国资委能否做到合理合法覆行职责、科学有效开展工作的关键。国有企业监事会作为国资委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存在如何增强角色意识、进一步搞好职能定位问题。几年来,在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组织领导下,各监事会都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实践证明,要准确把握监事会的职能定位,在工作中应注意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监事会工作与审计的关系。同审计一样,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也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而且监事会在工作中常常采用审计方法,但是,无论监事会工作与审计有多少相似之处,监事会都代替不了审计。因为审计是市场经济体制与现代企业管理的客观要求,是法律赋予审计部门的特定功能,这是监事会所不具备的。而且监事会人力有限,不能像审计那样规范与细致。而审计有严格的工作标准和规程,有时一次专项审计就需几十个人花费几个月的时间,这是监事会所无法做到的。因此,监事会只有充分利用审计成果,才有可能完成任务。也可以说,审计是监事会开展工作的必要前提和基础。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如何规避监督风险、防范中介机构与企业串通作弊?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审计从业人员和企业管理者的素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与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宏观管理外,监事会在利用审计成果的过程中,还必须对其进行审核和分析,若发现问题,应立即予以揭示。就此而言,监事会比审计监督范围更宽,层面更高。
监事会工作与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关系。监事会在对企业的监督检查过程中,查出了大量资产、损益不实的情况,挤掉了资产中的水份,使其更接近于实际。因此,有人在肯定监事会工作成绩时说:监事会摸清了企业家底。但这种赞誉绝不意味着监事会可以代替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的职能和责任。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是一项专门业务,有专门的技术与方法,只有国家授权的部门和具有专门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才能进行。目前以监事会的人力与技术条件,很难摸清企业家底。监事会只能对查出的不实资产负责,而难以对企业整体资产的真实性作结论。因为监事会做不到对企业100%的资产进行彻底清查,也没有为企业核资的授权和评估企业资产价值的资质。所以,摸清企业家底并不是也不应是监事会的任务,而是国家授权的清产核资部门及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职责。如果监事会把精力放在了摸清企业家底上,势必会因无暇顾及其他而忽略了所担负的更重要的责任。
监事会工作与干部考察的关系。《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的监事会四项职责中,有一条是“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监事会长驻企业,与企业负责人有较多接触机会,能够更多地在动态中观察考察干部,另外,监事会在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审核和各经营管理环节的检查中,掌握大量有关干部的一手材料和量化信息,由此而得出的评价,往往是十分中肯和准确的。因此,组织人事部门对监事会对干部的评价与建议非常重视,任免干部之前都要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尽管如此,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考察与评价,却代替不了组织人事部门的考察。干部管理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作为干部管理重要环节的干部考察工作,有一套严格的专业化的程序与方法,如何全面考察干部和辩证地评价干部,达到知人善任,这是监事会所不熟悉也很难在工作中做到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要求监事会从“经营管理业绩”角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评价,这是和监事会的总任务相联系的,因为经营业绩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密切相关。除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之外,监事会还有其他多项职责,如果要求监事会像组织人事部门那样全面、系统地考察评价干部,势必会因力不从心而事与愿违。所以,在稽察特派员阶段和监事会制度初期,要求监督检查报告从“德、能、知、绩、廉”诸方面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全面评价,显然是没有准确把握监事会职能定位的表现。
监事会工作与纪检、监察、司法部门的关系。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建立以来,陆续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经济犯罪案件,在社会上引起积极的反响,同时也在很多人心中留下一种印象:稽察特派员与监事会就是反腐败查案子的。这显然是一种误解。诚然,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贪污腐败案件一直都是监事会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但是,查处案件却不在监事会权责之内,而是纪检、监察与公安、司法部门的职能。监事会的责任是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向这些部门反映和移交。当然,在反映移交之前,若能掌握更多的线索把情况了解得更清楚一些最好,但却不宜笼统作出监事会必须查实百分之多少案情才能向外移交的规定。因为案件查处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监事会办案一无法律依据,二无办案手段和办案经验,三是人力物力不足,勉强为之会产生负面效应,弄不好会打草惊蛇、贻误大事。尽管过去稽察特派员和监事会都参与过一些案件的查处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必须慎重,要把握好职责界限,掌握好参与的“度”。
处理好上述四个方面的关系,也可以概括为“四个不能代替”,即监事会工作与审计、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干部考察、纪检监察和司法是相互不能代替的,各有各的功能与责任。监事会的责任就是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为达此目的,监事会工作要关注企业运营方方面面的行为,掌握企业全方位的信息,重点要关注企业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含合法性)和科学性,因为企业许多重大失误和重大问题的发生,都是由企业的违规经营和管理不科学造成的,这是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最重要的原因。监事会若能把这一点把握住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就得到了基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