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属地化原则,认真做好社会保障资金的预算安排。省财政要求各地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各级财政预算已经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超收的部分应主要用于补助社会保障支出。对去年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情况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情况,各地要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社会保障资金安排不到位的,都应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加以补充,确保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不留缺口;去年以来发生的下岗职工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拖欠,要配合劳动部门全部补发;符合条件又没有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低收入者,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到应保尽保。
2.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资金转移支付办法,加大对困难地区补助。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省财政将尽快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资金下达将与地方财政困难程度、财政努力程度和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对资金筹措确实困难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地区要适当给予倾斜,对未达到工作要求和努力不够的地区要酌情扣减补助数额。各地要将补助资金与地方资金统筹合理使用,不得因中央和省财政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地方财政投入。
3.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要通过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进行调拨;对专户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严禁社会保障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支出管理,规范发放程序,保证支出进度。
4.建立财政社会保障信息反馈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
5.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由于财政部门工作失误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