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是全国最早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省份之一,1994年着手试点,1997年全面推开。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继续多方面采取措施,加快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较好地维护了低保对象的切身利益。
一、“以人定钱”,增加投入,力保最低需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我国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低保对象是最弱势的社会群体,低保资金决不是一般的吃饭钱,而是救命钱,其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比其他资金更为突出。对此,各级政府将城市低保工作摆到重要议程,各级财政综合运筹、大力支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动作。在低保资金预算的安排上,变过去的“以钱定人”为“以人定钱”。努力做到:凡是符合规定条件、持有低保证件的,在预算安排上确保不漏一个人,不少一分钱。在财力供求矛盾突出,保工资、保农业、保教育、保科技、保平衡等各种保障压力连年加大的情况之下,2000年,全省各级财政投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资金达1.3亿元,是1997年的2.8倍,年平均增长94.2%,大大高于同期财政支出的增长水平。针对加快“三线并两线”体制改革过程中低保对象大量增加的情况,各级财政加强预算调度,调整支出结构,千方百计增加资金投入。2001年全省财政又安排城市低保资金2.07亿元,加上从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资金中安排的500万元,预算内外资金统算,共安排了2.12亿元,比上年增加8200万元,增长63.1%。
二、统筹兼顾,应保尽保,覆盖面不断扩大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过去主要是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城市居民,现在已逐步扩大到城市所有的、不同身份的低收入家庭。尤其是那些处于城乡结合部的煤炭企业,既不属城区,也不是农村,而且企业职工家庭多数是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相混合的特困家庭,按照当时的政策,大部分不够低保的条件,属于社会保障的“空档”。考虑到这部分成员的特殊性及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经过认真研究,省政府决定将其全部纳入了城市低保范围,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在家庭收入的计算上,不搞“一刀切”:对在职、下岗、失业和离退休的人员,按应得收入计算;对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的退休和下岗人员、已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的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目前,全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已达154万人次,相当于1997年的2.7倍。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担,提高保障能力
过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安排,一直由低保对象所在地的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随着保障人数的增多,为了缓解地方困难,增强整体保障能力,从2000年开始,山东省在对低保对象继续实施属地管理的同时,对保障资金实行了按隶属关系分级负担的办法。对省属低保对象所需的保障资金,由省财政足额列入省级预算,2001年安排了3000万元,并及时拨付到位;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任务重、财政特别困难的地区,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市级财政也相应规范了对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对特困县(市、区)进行补助。这样,既明确了各级的责任,也增强了整体保障能力,促进了城市低保事业的全面发展。
四、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合理确定保障标准
低保标准的确定,必须充分考虑当地实际,特别是财政的承受能力,既不能该保不保、越低越好,也不能脱离实际、盲目攀高。同时,还要密切关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衔接。也就是说,低保的标准,决不能高于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目前,全省各地的保障标准虽然高低不等,但比较符合实际,低的每月130元,高的每月220元,分别比1997年提高30元和80元。从执行情况来看,路子对头,切实可行,各方面均表示满意。
五、“钱跟人走”,紧盯严管,严防虚报冒领
居住分散、面广量大、政策性强等,是城市低保工作的特点,也是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的难点。为此,从2001年起,山东省在省、市、县三级普遍建起了统一规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季报制度和资金核批制度。部门和地区在向省财政申请核拨低保资金时,必须提供市地财政和民政部门共同盖章确认的,附有低保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低保证件号码等详细可靠的资料,否则,一概不予审核拨钱。制度执行之初,全省就有12个市地、3万多人因申请的资料不全,而被停止了资金的核批。资金下达后,还要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抽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这一做法,使我们牢牢把握了工作的主动权,增强了预见性和权威性,有利于及时了解保障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防止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准确地核拨财政资金。目前,山东正准备在省、市、县、镇四级次实现计算机网络化,建立起上下贯通、规范运行的城市低保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