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各级财政部门在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撤销部门和单位原有专项用于采购资金的账户,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
2、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政府采购资金划拨业务的资格由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商业银行,由财政部门通过招标形式确定为代理银行。
3、按采购方式的不同确定资金拨付方式。对按规定实行集中采购的,采购资金采取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即属于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由财政直接将资金拨付本级采购资金专户;属于采购机关自筹资金和经财政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由采购机关将资金缴存本级采购资金专户,应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通过本级采购资金专户统一支付。对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的,仍按现行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拨款办法,采购资金由采购机关支付给供应商。
4、规定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处理。实行集中采购节约的资金,属预算安排部分,原则上留归同级财政,用于平衡预算,也可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留归单位安排其他预算支出或结转下年度使用;属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部分,划还财政专户;属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
1、各级财政部门在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撤销部门和单位原有专项用于采购资金的账户,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
2、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政府采购资金划拨业务的资格由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商业银行,由财政部门通过招标形式确定为代理银行。
3、按采购方式的不同确定资金拨付方式。对按规定实行集中采购的,采购资金采取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即属于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由财政直接将资金拨付本级采购资金专户;属于采购机关自筹资金和经财政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由采购机关将资金缴存本级采购资金专户,应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通过本级采购资金专户统一支付。对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的,仍按现行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拨款办法,采购资金由采购机关支付给供应商。
4、规定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处理。实行集中采购节约的资金,属预算安排部分,原则上留归同级财政,用于平衡预算,也可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留归单位安排其他预算支出或结转下年度使用;属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部分,划还财政专户;属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部分,划还采购机关。实行分散采购的,其节约的资金留归采购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