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明确指导思想,调整监管职能
2000年财政部内设机构和职能改革以后,随着部内业务司局监督职能的确立和各级地方政府监督机构的不断增加,专员办的监督职能也应重新调整。
适应以支出改革为重点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专员办职能应定位于财政管理,着眼于财政监督,即管理财政直接支付事项、部门预算、专项资金审核以及财政某些审核审批业务,监督中央预算收支的执行、国有资本金的营运、财政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目前应按照监管并重的原则,调整现有职能,实行三增加、五强化、五保留、一改进。
三增加:一是增加国库直接支付审核职能。2000年以来,财政部将部分粮库建设资金项目和车辆购置税专项资金拨付项目的直接支付的审核工作交一些专员办试点,现已经取得成功经验。财政部设立国库直接支付中心以后,可由专员办承担直接支付的审核工作。
二是增加国有资本金监督管理职能。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家财政对企业的管理已由原来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发展为对国有资本金的全面管理,繁重的管理任务,可以依靠有丰富企业管理经验的专员办来承担。目前,专员办监督管理国有资本金的职责范围应界定为:监管国有资本变动,组织清产核资...
一、明确指导思想,调整监管职能
2000年财政部内设机构和职能改革以后,随着部内业务司局监督职能的确立和各级地方政府监督机构的不断增加,专员办的监督职能也应重新调整。
适应以支出改革为重点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专员办职能应定位于财政管理,着眼于财政监督,即管理财政直接支付事项、部门预算、专项资金审核以及财政某些审核审批业务,监督中央预算收支的执行、国有资本金的营运、财政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目前应按照监管并重的原则,调整现有职能,实行三增加、五强化、五保留、一改进。
三增加:一是增加国库直接支付审核职能。2000年以来,财政部将部分粮库建设资金项目和车辆购置税专项资金拨付项目的直接支付的审核工作交一些专员办试点,现已经取得成功经验。财政部设立国库直接支付中心以后,可由专员办承担直接支付的审核工作。
二是增加国有资本金监督管理职能。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家财政对企业的管理已由原来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发展为对国有资本金的全面管理,繁重的管理任务,可以依靠有丰富企业管理经验的专员办来承担。目前,专员办监督管理国有资本金的职责范围应界定为:监管国有资本变动,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监缴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国有企业破产程序,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监管对象应是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跨国经营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的银行、保险企业和转制的企业性科研事业单位。
三是增加对部门预算编制和专项资金申报的初审职能。部门预算编制和专项资金申报的初审,是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前提和基础,但从目前出台的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看,有许多项目资金现在还不实行直接支付,对这些项目的资金编制和申报是否合理,可交由专员办进行初审。
五强化:一是强化对中央预算收入征管质量的监督。1995年以来,各地专员办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办法,开展了对中央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都查出了大量违纪问题。因此,目前有必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以解决中央预算收入征管质量不高,中央收入流失的问题。
二是强化对中央预算支出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如社会保障资金、科技三项资金、教育专项资金、扶贫救灾资金等。
三是强化对政府基金、彩票资金的监督。政府基金是国家特定的资金,一部分由财政列支,部门控制,一部分由财政列收,部门使用,一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彩票资金是按公益性事业发展需要,经财政部门批准,有关部门发行和使用的资金,这些都是财政性资金,但其收支行为大都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形成财政监督空白。专员办应加强监督,规范政府基金与彩票资金的收支行为,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强化财政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我国以积极财政政策为主要特征的宏观调控政策已经运用4年,到目前为止,已实施的具体政策有国债专项投资、提高出口退税、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抵免税、增加社会保障支出、企业债转股、国有股减持、调增城镇居民收入、费改税等。专员办要充分运用监督手段,加强对这些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政策执行中的变通搭车行为,促进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五是强化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要把会计信息的监督检查作为规范经济秩序和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长期工作任务。每年选择一两个行业进行自上而下的检查和披露,对会计作假行为发挥威慑作用。
五保留:保留中央预算收入对账职能,保留中央预算收入审核退付职能,保留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监管职能,保留银行呆账审核职能,保留对国家储备商品物资费用利息审核监督职能。
一改进:改进中央非税性收入监管办法。将专项收入由专员办征收或监缴改为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缴纳,专员办每年对其汇缴的真实性进行一次检查,以大大降低专员办的管理成本。
二、完善配套管理措施,创新规范运行机制
1、提升监管地位,明确执法主体。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共识。通过公开处理和曝光一批违纪案件等办法,扩大财政监督工作的影响,取得社会上的理解和认可。二是制定监督法律,规范执法主体。要通过财政立法把财政监督职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近期应研究制定财政监督条例,明确专员办的执法主体地位,以确保监督管理有力。
2、转变工作方法,建立科学的运行模式。当前,专员办在工作中仍然存在“重微观,轻宏观;重检查,轻管理;重事后,轻事前事中”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在财政监督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系统性方面有所突破。在工作思路上,坚持“三结合三为主”,即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相结合,以监督管理为主;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以事前事中监督为主;专项检查与一般检查相结合,以专项检查为主。在工作方法上实施“四推进”:一是上下联动,整体推进。中央财政监督体系应以财政部为龙头,专员办为龙尾,工作中做到首尾呼应,上下联动,从而提高财政监督管理的整体效应。二是统一部署,分头推进。财政部统揽财政监督管理全局,年初作一次性部署,年中进行检查,年末进行考评验收;各专员办在完成统一安排任务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头推进。三是重点突破,稳步推进。专员办要量力而行,分别确定各个时期的主攻方向,选准切入点,实施重点突破,做到稳步推进。四是管查结合,双向推进。一方面选准问题,搞好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一方面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采取强有力的促改措施,实现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