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WTO多哈第四次部长会议上,我国被正式接纳为WTO成员,为我国社会经济事业的进一步繁荣与发展赢得了新的机遇。财政部门是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入世不仅会对财政收支产生直接影响,而且会对财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可见,能否有效应对入世后的挑战,不仅仅是关系财政自身发展的问题,而且是关乎社会经济事业能否继续繁荣和发展的重大课题。因此,财政部门在制定WTO应对措施时,必须贯彻“与时俱进”的精神,辩证地处理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机遇与挑战的关系。WTO协议是双赢或共赢的协议,加入WTO意味着全面进入世界贸易和经济中心圈的权利,为我国的企业和产品赢得了更加广阔的竞争空间,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注入了新的动力,有利于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增强财政实力。据有关方面估计,从长远看,加入WTO可以使我国GDP年均增长速度提高1-2个百分点,财政收入也将相应增长。同时,入世也意味着责任和义务。我国必须以同等条件开放国内市场,并为进入我国市场的企业和产品提供国民待遇。由此带来的市场环境变化和利益格局调整,必然会对财政管理提出挑战。但是挑战不等于危害,处理得当,挑战也可以由压力转化为利益。入世后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适应多边贸易的新形势需要,鼓励互相竞争,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发展;摒弃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思想,辩证看待入世的利弊影响及其相互转化关系。
第二,维护公平竞争与保护民族利益的关系。财政部门有义务按照WTO规则和我国政府在谈判过程中作出的承诺行事,制定和执行无歧视性财经法规,废止或修改一切不符合WTO规则的做法和规定,保护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一切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同时,财政责无旁贷地承担着保护民族权益的重要职责,应灵活运用WTO规则中的例外和保障条款,如反倾销、反补贴和救济措施等,对受到重大冲击的产品或行业实施有效的财税保护。还应通过制定区域性或行业性保护措施,促进西部大开发和资源环保型产业发展等。
第三,主动接轨与被动接受的关系。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较短,现行财税制度与WTO的要求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有必要对需要改革的内容进行全面分析、清理,选出重点,制定长期改革方案,根据WTO关于新成员过渡期和申诉程序的有关规定,妥善设计改革次序。对于那些已经规定时间表、非改不可的内容,要按作出的承诺进行改革,但可以在改革的先后次序上作出科学的安排。例如,降低关税的承诺是就关税的算术平均数作出的,设计改革方案时,可以根据具体税目的影响程度计算权重,将权重较大的安排在改革的后期。对于那些没有明确时间表的承诺,可选择难度较小、危害不大的项目,优先安排,争取主动,扩大宣传效果;对难度、危害都较大的项目,可先作准备,延后再改,甚至可以在申诉期内改革。总之,在设计具体的改革内容、改革顺序、改革程度和实施方案时,应在WTO规则允许、不违背承诺的前提下,按照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最大程度地将入世带来的机遇物化为实实在在的利益。
第四,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与WTO对财政治理的要求相比,我国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特别是服务市场、服务社会的意识和方式亟待改进。入世后,财政必须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创造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良好氛围。一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强化财政机制建设。应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增强税收的调节能力;强化税收征管,打击偷、骗、抗税,做到应征尽征,减少税收流失;硬化预算约束,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细化财税制度和规章中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减少政策执行中的主观随意性;减少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限制性政策措施,放宽准入限制和投资审批规定,在鼓励对外开放的同时,扩大对内开放,实行内外统一的国民待遇原则。二是规范财税管理行为,减少市场扭曲。严格控制财税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快税费制度改革,减少财税部门对企业正常经营决策活动的干预,严禁地方保护主义,取消地区封锁,加快国内统一市场建设。三是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透明度。凡是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财税政策法规及其执行程序的制定,应采取便利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及历史统计资料,应以简便易懂的方式和适应不同层次需要的详细程度,以公共产品形式向大众提供;扩大政务公开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审批要件和时限。四是加快社会安全网体系建设。建立基础广泛的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等基本保障制度,消除老而无养和失业无着的后顾之忧。五是强化财政监督,将财政内部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公众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结合起来,增强财政监督的综合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