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近日发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决定从2001年4月1日起,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全面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制度。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二)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来源为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但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停止计入,余额可继续使用。(三)按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发生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支付;超过起付标准的,由统筹基金支付。(四)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每月3元共同缴纳,用于按比例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五)实行定点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