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5 作者:蔡三元 (作者单位: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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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治理财税秩序的政策措施,且经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财税违纪势头,严肃了财经纪律,保证了财税改革的不断深化。但一些部门、企业法制观念淡薄,受局部利益驱动,经济领域违法违纪现象依然大量存在,且手段越来越隐蔽,数额越来越惊人。因此,本文结合河南省专员办的工作,对目前财税秩序现状、原因进行探讨、剖析,并寻求治理对策。
一、现象透视
专员办作为财政部的派出机构,主要承担着中央财政收支的监管职能。自1995年组建以来,在对国税、国库等有关部门及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少财税违纪问题,且花样多,手段新,涉及面大。其主要表现形式:一是改变税种,挤占中央收入。将消费税变为增值税,变增值税为罚款,将中央营业税入地方,造成收入混库。二是变换手法,逃避国家税收。如烟草企业通过“以商补工”方式逃避消费税、所得税,酿酒企业采取“产销分营”等手法,偷漏消费税,炼油企业以“产品集资”名义偷逃所得税等。三是计划完成,有税不收。有些税务部门在年度税收任务已完成的情况下,为了压低当年收入基数,减少下年任务,将部分税款退给企业,形成有税不收。...
近几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治理财税秩序的政策措施,且经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财税违纪势头,严肃了财经纪律,保证了财税改革的不断深化。但一些部门、企业法制观念淡薄,受局部利益驱动,经济领域违法违纪现象依然大量存在,且手段越来越隐蔽,数额越来越惊人。因此,本文结合河南省专员办的工作,对目前财税秩序现状、原因进行探讨、剖析,并寻求治理对策。
一、现象透视
专员办作为财政部的派出机构,主要承担着中央财政收支的监管职能。自1995年组建以来,在对国税、国库等有关部门及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少财税违纪问题,且花样多,手段新,涉及面大。其主要表现形式:一是改变税种,挤占中央收入。将消费税变为增值税,变增值税为罚款,将中央营业税入地方,造成收入混库。二是变换手法,逃避国家税收。如烟草企业通过“以商补工”方式逃避消费税、所得税,酿酒企业采取“产销分营”等手法,偷漏消费税,炼油企业以“产品集资”名义偷逃所得税等。三是计划完成,有税不收。有些税务部门在年度税收任务已完成的情况下,为了压低当年收入基数,减少下年任务,将部分税款退给企业,形成有税不收。四是偏重地方,拖欠中央税款。与地方有利益关系的地方税和共享税入库情况较好,而属中央固定收入的税款则欠缴数量大,且具有普遍性。五是以租代购,乱摊成本费用。六是弄虚作假,会计信息失真。七是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八是随意截留挪用国债资金。
二,原因分析
财税违纪问题的大量存在,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财经法纪观念淡薄。财经违纪屡禁不止,其根源在于一些单位无视财经法规,法制观念淡薄。更有甚者,某些财会人员为得到单位领导的赏识、重用,不惜违反职业道德,为单位领导出主意、想办法,钻政策空子,使财经违纪现象屡禁不止。
2.局部利益驱动。一是地方利益驱动。通过出台一些地方政策影响一部分中央收入。二是部门利益驱动。如在国税检查中,发现某国税局将发票罚款345万元全部缴入地方库,然后地方财政给他们返还70%。三是企业利益驱动。其手法多是通过少计收入、多列成本、少计利润,偷漏各种税款等,置国家利益于不顾,谋取企业自身好处。
3.规章制度不健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些过时的、不合理的法规既未废止,也没有新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难度较大。如税务部门代征手续费问题,1973年财税[53]号文规定“代征手续费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从其他工商各税实际收入中在百分之五以内提取”,主要是对边远地区、税源分散、税额不大实行代征的部分。但20多年过去了,财税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税种也发生很大变化,但就代征手续费问题却未出台新的文件,还在继续沿用,以致发生多提、超范围提,甚至以消费税、增值税税款全额计提代征手续费的问题,造成中央收入流失。
4.计划与实际脱节。如某市国税局当年消费税征收计划为5500万元,实际入库7161万元(含专员办催缴2946万元)。看似超额完成任务,但该市当年实际实现消费税为15080万元,是税收计划的2.74倍。这种税收计划与实际脱节的直接后果是企业可以“光明正大”地欠税,使中央该收的收入收不上来。
5.执法不严,监督不力。一是执法不到位。对查出的违纪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结果是雷声大雨点小,被查单位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二是处理违纪对事不对人。对违纪责任人虽有处理建议权,但一般都处理过轻,或不予处理,使违纪责任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未能触及其切身利益。三是单位内部监督职能弱化。我国目前的会计管理体制是财会人员受制于所在单位,很难保障财会人员完全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当单位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财会人员往往会站在单位利益一方,而置国家法规于不顾。企业的内部审计、监察等机构又难以独立行使监督权,其监督职能常常处于弱化状态。
6.监督主体多,职责不清。财政、税务、审计监督各自的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经常“撞车”,造成经济监督体系效率低下,成本过高。一方面存在重复检查,另一方面一些单位又无人监督,形成死角。再加之执法单位的处罚标准不一,对同一违法违纪标的的处罚尺度存在差异,严重影响了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威慑作用。
三,对策建议治理整顿财税秩序,防止财经违纪发生,应从实际出发,实施综合治理,注重正本清源,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抓起,把违纪减少到最小程度。
1.完善法规体系,增强法制观念。一是建立一个完善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有效的财税法制体系。这是维护良好的财税秩序、搞好财政监督的基础和前提。目前亟待解决的是加快《财政监督法》的制定颁布工作,从法律、法规的高度明确财政监督的主体、检查内容、范围和处理办法等,使财政监督有法可依,逐步把财政监督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轨道。二是加快修订、补充和完善分税制有关的法规政策制度,清理、废除不合理的、过时的财经法规,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三是加大财经政策宣传力度,增强法纪观念,提高遵守财经纪律的自觉性。
2.深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一是继续开展适量的监督检查。如对中央收入入库、中央专项支出、国债专项资金及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中央收入该收的一定收上来、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以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加大财政监督执法力度。对违纪单位要排除干扰,从严整治。要把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对违纪责任人进行处罚,追究其行政和法律的责任。要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范围,把有无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作为对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提拔、不重用有财经违纪行为的干部。
3.强化征管工作,堵塞收入漏洞。国税部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的征管机关,为更好地完成中央税收任务,工作还需要做以下改进。一是制订税收计划应趋合理。应在组织征管、稽查工作的同时,再开展一些税源调查,根据调查的一手资料来制订税收计划,使之更趋合理。二是防止乱提乱退。凡就地退付中央预算收入的必须经专员办审核签章后方能退库,否则,国库不予办理。三是加强征管质量监督。要防止有税不收、拖欠中央税款、改变税种造成中央收入混库等问题的发生。
4.完善内部监督,建立约束机制。近年来,部门单位内部监督缺位、乏力现象普遍存在,不能有效地约束单位领导人的行为。鉴于此,一是要明确单位领导执行财经法纪的责任,重大问题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二是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鼓励举报财经违法违纪行为。三是充分发挥单位财会、内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作用。
5.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实施全方位监督。财政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注重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加强财政监督的一种通行做法。对企业的财务监督,要注重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逐步建立企业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政、税务相结合的企业财务监督社会化体系。实施政府监督、企业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多管齐下。通过这样全方位、多层次监督机制的运作,维持良好的财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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