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委托代征手续费是国家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弥补征收力量不足,堵塞税收漏洞,允许按照代征税款的5%以下提取的一种手续费。这一政策执行以来,对加强零散税源的控管,减少税款流失,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依法治税的加强,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入,这一政策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应加以研究、规范。
一、存在的问题
1.提取范围扩大。委托代征税款的确定应该有三个前题条件:其一,对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税务机关不易直接征收的税款;其二,税源零星、分散,税务机关不易控制的税款;其三,应征税款与代征单位有直接联系或者虽无直接联系但办理征收比较方便又易于控制的税款。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些税务机关将财务会计核算非常健全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或者生产品种单一且距办税服务厅很近的企业,也搞委托代征。
2.提取比例提高。代征手续费,按规定是从其它工商各税及补税罚款收入中在5%以内提取,如果确实不够开支,其不足部分可以在实际代征的工商税款中的5%以内提取,但有些税务机关,完成任务好就多提,完成任务差就少得,更有甚者委托代征税款超过全部征收税款的5%以上,显然擅自提高了提取比例。
3.手续费不按规定使用。按...
委托代征手续费是国家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弥补征收力量不足,堵塞税收漏洞,允许按照代征税款的5%以下提取的一种手续费。这一政策执行以来,对加强零散税源的控管,减少税款流失,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依法治税的加强,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入,这一政策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应加以研究、规范。
一、存在的问题
1.提取范围扩大。委托代征税款的确定应该有三个前题条件:其一,对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税务机关不易直接征收的税款;其二,税源零星、分散,税务机关不易控制的税款;其三,应征税款与代征单位有直接联系或者虽无直接联系但办理征收比较方便又易于控制的税款。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些税务机关将财务会计核算非常健全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或者生产品种单一且距办税服务厅很近的企业,也搞委托代征。
2.提取比例提高。代征手续费,按规定是从其它工商各税及补税罚款收入中在5%以内提取,如果确实不够开支,其不足部分可以在实际代征的工商税款中的5%以内提取,但有些税务机关,完成任务好就多提,完成任务差就少得,更有甚者委托代征税款超过全部征收税款的5%以上,显然擅自提高了提取比例。
3.手续费不按规定使用。按照规定,代征手续费只能用于代征单位的代征报酬、协税护税人员的奖励、承办代征工作人员的训练费用、代征业务上的必要开支,其它开支不准从手续费中开支。但事实上,一些税务部门付给代征单位的手续费寥寥无几,有的甚至一分钱也未付给代征单位,而是将这些手续费用于盖办公大楼,发奖金、实物、买汽车等等,代征手续费成为税务部门补充经费不足的重要渠道。
二、建议
1.完善办法。税务机关根据征管需要委托代征单位向纳税人征收税款,对于零散税源的源头控制、杜绝税款的跑冒滴漏,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仍然执行财政部1973年的规定,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些情况已经发生了非常巨大的变化,建议财政部重新下文,明确代征手续费的范围、比例、开支用途等。
2.规范管理。对于能够承担代征业务的单位,税务机关要与其确立正式的委托代征关系,颁发委托代征证书,正式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的权利、义务。代征单位要定期向税务机关领取税收完税证、税款结报手册,正确填用,并且税票上要加盖“代征”戳记,严禁用“白条”收税,代征税款必须按限期、限额规定,及时定额缴入国库,不得挪用税款、积压税款。同时代征单位要建立代征税款征收底簿,以备核查。
3.加强监管。国税部门自收、自退代征手续费,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缺乏制约机制,容易产生超范围、超比例、胡支乱花现象,因此,建议财政部下文明确规定,国税部门提取的代征手续费必须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批,方可办理退库。各地市国税局应按月将各级国税征收机关计提代征手续费情况表汇总,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提出申请,附代征原始纳税凭证、委托代征协议书复印件等资料,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签注意见后,税务机关按原税种和财政体制的预算级次开具“收入退还书”到当地国库部门办理退库手续,否则各级国库不得办理退库,各级税务机关更不得自行从税款中坐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