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央企深化改革降低杠杆工作等事宜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把国企降杠杆作为“去杠杆”的重中之重,做好降低央企负债率工作。一要建立严格的分行业负债率警戒线管控制度;二要建立多渠道降低企业债务的机制;三要积极稳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督促已签订的框架协议抓紧落实;四要强化问责,对负债率持续攀升的企业要约谈提醒,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五要在推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中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降杠杆。针对股权期权和分红等激励政策落实中的难点和堵点,会议指出要研究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期权和分红等激励政策实施范围、放宽实施条件,修订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奖励科研人员所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相关规定,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相关所得税政策,以改革新突破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等。
国务院发文明确促进外资增长措施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利用质量,《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近日发布。《通知》明确了以下措施:一是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央企深化改革降低杠杆工作等事宜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把国企降杠杆作为“去杠杆”的重中之重,做好降低央企负债率工作。一要建立严格的分行业负债率警戒线管控制度;二要建立多渠道降低企业债务的机制;三要积极稳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督促已签订的框架协议抓紧落实;四要强化问责,对负债率持续攀升的企业要约谈提醒,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五要在推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中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降杠杆。针对股权期权和分红等激励政策落实中的难点和堵点,会议指出要研究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期权和分红等激励政策实施范围、放宽实施条件,修订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奖励科研人员所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相关规定,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相关所得税政策,以改革新突破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等。
国务院发文明确促进外资增长措施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利用质量,《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近日发布。《通知》明确了以下措施:一是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二是制定财税支持政策,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等;三是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充分赋予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管理权限,支持国家级开发区项目落地等;四是便利人才出入境,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五是优化营商环境,抓紧完善外资法律体系,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等。
三部委发文要求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
为降低纳税人风险,增强企业获得感,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要求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明确了事中异议项目鉴定和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事项。《通知》要求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自我评价、材料提交、工作流转与信息传递等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财政部近日修订并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新增加了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书面合伙协议;有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无申请前必须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固定营业场所限制。《管理办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满足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条件。该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加大对故意销毁会计账目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探索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推动完善破产重整以及和解制度等。《意见》要求,要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加大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持续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等制度规范。
税总解读跨境应税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
针对营改增试点运行中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定了《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以下问题:一是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问题。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二是关于交通运输业进项税抵扣的问题。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并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的相关纳税事项。三是关于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个人可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四是关于贴现、转贴现业务发票开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