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发布
为做好试点期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预算管理工作,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了以下几点:一是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划分。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地方。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试点期间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改征增值税试点前服务贸易出口原免征营业税部分仍由地方负担,新增加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按92.5:7.5的比例负担,地方应负担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据实上解中央。二是关于改征增值税适用的科目。改征增值税的收缴、退库和调库,按照制定的表所列科目执行。三是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缴库。试点期间改征增值税收入上缴时,各级国税部门应根据纳税人申报情况在税收缴款书上单独填列,...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发布
为做好试点期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预算管理工作,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了以下几点:一是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划分。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地方。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试点期间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改征增值税试点前服务贸易出口原免征营业税部分仍由地方负担,新增加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按92.5:7.5的比例负担,地方应负担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据实上解中央。二是关于改征增值税适用的科目。改征增值税的收缴、退库和调库,按照制定的表所列科目执行。三是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缴库。试点期间改征增值税收入上缴时,各级国税部门应根据纳税人申报情况在税收缴款书上单独填列,预算级次填列“地方级”。具体缴库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采用电子缴库方式的,按照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有关规定执行。补缴或退还试点前实现的相关营业税,仍通过试点前的有关科目办理。四是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退库。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比照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流程办理。五是其他事宜。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积极推进中国银行业转型发展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近日表示,银行间市场流动性紧张问题,不会影响我国银行业平稳运行的总体格局,同时我们也看到一些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和业务结构方面存在缺陷,应该引起银行业的高度重视,需要银行业加大风险管理、结构调整和业务转型的力度。下一步,我们将统筹银行业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按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本质要求,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重点推进完善五个方面的建设。第一,完善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银行业机构体系。重点引导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合理定位、科学布局,通过特色化发展、差异化竞争、专业化服务,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提高银行业支持经济转型升级的能力。一是优化分类监管机制。二是调动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三是推进非银行金融机构专业化规范发展。第二,完善贴近市场、根植实体的银行业服务体系。牢牢把握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给我国银行业带来的重大战略机遇,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健全现代银行业服务体系,为实体经济提供针对性强、持续性好、附加值高的金融服务。一是利用信贷杠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二是发展消费金融助推消费升级。三是创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效能。第三,完善分工合作、协调发展的金融市场体系。以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为重点,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逐步形成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功能互补、结构合理、协调发展的金融市场体系。银行业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要在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一是规范发展理财融资。二是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态化发展。三是积极促进债券市场发展。第四,完善风控到位、运行高效的经营管理体系。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作用,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第五,完善稳健审慎、协作良好的银行业监管体系。金融越发展,监管越重要。监管部门将围绕简化金融结构、防范关联交易、控制杠杆倍数和增强透明度等方面,健全制度安排,强化监管措施。一是完善银行业监管框架。二是加强监管政策协调。三是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证监会正式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报准则
中国证监会近日正式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创业板半年报准则》共4章53条。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增加信息披露内容,突出创业板特色。充分考虑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和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增加了收入驱动因素、重大在手订单、主要产品变化或新产品推出、前五名供应商和客户变化、重要研发项目进展、对外股权投资、非金融类公司理财产品和衍生品投资等方面的披露要求;细化了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披露内容;鼓励公司披露管理层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关键业绩指标。二是突出风险因素披露,充分揭示风险。针对创业板公司投资风险相对较高的特点,延续创业板年报和季报的做法,要求公司对重大风险进行充分披露,并将披露位置调整至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之后,使投资者能够结合公司财务指标情况,更充分地了解公司的重大风险。三是简化半年报摘要,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由于半年报摘要主要服务于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更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股东变动情况等重大事项,因此对修订前内容较为繁复的半年报摘要进行大幅简化,仅保留公司基本情况(主要披露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股东及股本结构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披露要求。四是推进电子化披露,降低披露成本。延续年报和季报的修订思路,仅要求创业板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刊登提示性公告,不必再刊登报告摘要全文,同时取消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报告的要求。五是对部分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和完善。对半年度报告的整体披露要求进行细化,对公司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披露顺序进行了调整;对在临时公告中已披露过并且未发生后续变化的重大事项,要求公司仅披露相关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索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