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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3-2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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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收情报交换指中国与相关税收协定缔约国家的主管机关为了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及其所涉及税种的国内法而相互交换所需信息的行为。情报仅涉及税收协定规定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等。其类型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以及同期税务检查、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等。税收情报交换是中国作为税收协定缔约国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中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开展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税收情报交换必须通过两国税务主管机关进行,实施税收情报交换的有关文件由两国税务主管机关代表负责签署,中国的税务主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没有通过省局、国家税务总局及外国税务主管机关的允许,不得直接接触外国地方税务官员。对外国地方税务官员没有经外国税务主管当局、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直接向本地发出的各种形式的税收情报交换请求,不得答复,并应及时将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采用主管机关授权代表访问形式收集税收情报,必须得到外国税务司法机关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否则将构成对对方国家主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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