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7 作者:刘湘伟 张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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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少缴税款案例分析
刘湘伟张沐 ■
摘要:财政部某地监管局在 2017年对某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 G股份审计工作底稿问题较多,反映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可能存在较多瑕疵,随即对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将境内子公司企业利润向境外子公司转移,进行跨境避税的问题。本文阐述了企业违规事实和手段,剖析了企业发生违规行为的动机和原因,提出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建立纳税评估体系、强化多边合作机制等建议。
关键词:关联交易定价;转移利润;跨境避税
中图分类号: F406.7 ;F257.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003-286X(2022) 14-0026-02
一、案例背景
G股份有限公司由原 G集团以下属 A公司和 C集团的 100%权益及部分房产出资,联合 B集团公司于 2008年设立,并于 2009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交易。 D公司作为 C集团境外独立运营的全资子公司,主要在境外某地区协助 C集团与国际供货商设立在该地的代表处进行联络和沟通,承担 C集团各类进口商品、境内产品的采购、储存和运输,负责境内外供货商的货款等资金结算工作,以及利用该境外地区资讯优势...
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少缴税款案例分析
刘湘伟张沐 ■
摘要:财政部某地监管局在 2017年对某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 G股份审计工作底稿问题较多,反映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可能存在较多瑕疵,随即对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将境内子公司企业利润向境外子公司转移,进行跨境避税的问题。本文阐述了企业违规事实和手段,剖析了企业发生违规行为的动机和原因,提出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建立纳税评估体系、强化多边合作机制等建议。
关键词:关联交易定价;转移利润;跨境避税
中图分类号: F406.7 ;F257.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003-286X(2022) 14-0026-02
一、案例背景
G股份有限公司由原 G集团以下属 A公司和 C集团的 100%权益及部分房产出资,联合 B集团公司于 2008年设立,并于 2009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交易。 D公司作为 C集团境外独立运营的全资子公司,主要在境外某地区协助 C集团与国际供货商设立在该地的代表处进行联络和沟通,承担 C集团各类进口商品、境内产品的采购、储存和运输,负责境内外供货商的货款等资金结算工作,以及利用该境外地区资讯优势,收集境内外相关市场和商品的信息,加快 C集团的国际化进程。
财政部某地监管局在对 G股份有限公司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某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审计底稿存在疑点较多,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可能存在重大瑕疵。经报财政部备案批准,启动对 G股份有限公司前一年度会计信息质量的专项检查,并延伸检查其下属 C集团和 A公司两家子公司。检查发现, C集团两家全资子公司 D公司与 E公司存在大额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问题。该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将境内子公司利润向境外子公司转移,进行跨境避税。
二、案例解析
(一)违规事实
D公司销售给 E公司同类商品的毛利率,显著高于销售给 C集团本部的毛利率,关联定价不符合公平、独立交易原则,对作为境内经营主体的 E公司销售毛利率(销售成本)具有重大影响。同时,考虑到境外某地企业与境内企业所得税税率差异( D公司 16.5%、 E公司 25%),上述事项对 C集团合并报表所得税产生重大影响。按 D公司对 C集团本部销售毛利率测算,被检查年度 E公司向 D公司转移利润 4.45亿元(按成本加成 7%、汇率 0.86计算)。该事项影响 C集团 2016年度合并报表应纳所得税少计缴 3 785万元。
(二)违规手段
D公司作为 C集团的业务代理机构,是支撑 C集团免税业务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其定价规则和加价水平均由 C集团本部制定,即在保证 C集团本部批发收益基础上,根据有关商品供应商制定的建议零售价格,制定 C集团本部的一级批发价格。而 D公司销售给 E公司的商品毛利率为 19%,显著高于销售给 C集团本部 7%的毛利率,虽然 D公司对集团本部的销售商品类别存在不同,但 D公司对集团本部、 E公司加价原则都是集团统一规定的加价率。考虑到 D公司对集团本部及 E公司提供的服务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基本一致,采用不同的加价率,在默认其对集团本部加价公允的情况下,其对 E公司加价率显失公允。
从职能定位上看, D公司实际为 C集团的有关商品物流配送中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商品贸易企业。被检查年度全年, D公司营业收入 52.54亿元,大部分为与 C集团本部、 E公司的关联方交易收入,其中对 C集团本部、 E公司销售金额分别为 15.86亿元和33.30亿元,分别占 C集团本部、 E公司有关商品采购进货量的 62%和 97%。相比之下, D公司当时仅配备员工 72人,且大部分工作人员工资水平较低,人员配置及薪酬待遇与其最初职能定位相符,有关商品采购买手、销售定价等重要职能人员未予以配备,当年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业务费用合计仅 8 716万元。
C集团应 E公司所在地省政府要求,经海关总署同意,将 E公司经营的免税商品报关方式由 C集团统一报关改由 E公司独立报送,供货方式也由 C集团本部供货变更为 D公司直接向 E公司供货。原供货模式下, D公司按 7%。一级批发毛利率统一供货 C集团, C集团统一供货各免税店进行销售。调整供货模式后,仅 E公司由 D公司直接供货,一级批发毛利率调整为 19%,其余免税店供货模式不变。上述关联定价行为明显不符合公平、独立的交易原则,对 E公司销售毛利率(销售成本)具有重大影响。同时,考虑所得税税率差异,按 D公司对 C集团本部销售毛利率测算,被检查年度 E公司向 D公司转移利润 4.45亿元, C集团当年合并报表所得税少计缴 3 785万元。
(三)检查思路和方法
1.突出问题导向,抽丝剥茧。在对企业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时,发现 G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底稿问题较多且涉及面较广。检查组随即组织检查人员,对 G股份有限公司整体会计信息质量开展全面检查,发现 D公司销售给 E公司的免税商品毛利率为 19%,显著高于销售给 C集团本部的毛利率。进一步查证 D公司相应会计信息后,查实了 C集团大额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转移利润和跨境避税的违规行为。
2.组织专家论证,逐一查实。针对检查事项涉及境外某地区这一特殊情况,为保证检查工作质效,检查组建立了专家论证机制,评估重大问题材料收集是否完备、问题是否具有普遍性、是否需要扩大检查样本量等。邀请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士直接参与,对检查问题逐一论证、查实,确保无差错、无遗漏。
3.强化沟通协调,信息共享。一是做好检查组内部的沟通协调,定期上报工作简报,及时向检查领导小组报告。二是做好与被检查单位的沟通协调,切实注重自身执法形象建设。
三、案例启示
(一)违纪动机与原因
从本质上看,上述违纪行为的动机是企业利益驱动。跨境企业为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在税收筹划方面利用不同地区税率差异,将利润最大程度留到税负较低的国家或地区。随着国内企业国际化进程的加速,我国企业跨境业务将随之增加,但相对购销、服务、金融等类型交易业务仍缺少转让定价领域的税收规范。部分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巧妙”规避国家税收监管,且该现象在国内进出口企业存在一定的普遍性。
究其原因,一是企业法治观念不强。在经营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尤其是主要负责人法治观念淡薄,导致企业行为未按照税收相关法律制度执行。二是定价管理不规范。企业在定价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内控程序,定价随意性较强,企业决策不受制约。三是部门监管不到位。跨境避税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监管单位尤其是税务部门对其甄别监管不到位,企业使用税率差异避税的情况屡禁不止。
(二)教训与启示
1.完善法规制度体系。一是及时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在法规制度层面,逐步引入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建立较为完备的跨国(境)税收征管体系。二是加强跨境监管力度。通过对国内大型跨国跨境企业开展定期抽查、督促自查等多种方式,规范企业行为。三是提升监管质效。联合财政、税务等多部门,对跨境企业开展“反避税”监管,在监管部门间实现线索互通、资源互通、人才互通,多管齐下形成监管合力。
2.建立纳税评估体系。一是加强对企业关联交易涉及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管理,规范企业税款缴纳。二是加强对跨国(境)关联方交易的独立性及公允性评估。积极推进跨国(境)税收合作进而建立完善的纳税评估体系,逐步堵塞税收监管漏洞。
3.强化多边合作机制。一是加快税收协定谈判。逐步完善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税收合作机制,推动建立纳税监管体系,通过国际税收协定,达成多边合作协议。二是促进反避税监管信息交流。进一步增强多边监管规则对接,提升监管执行力和有效性,力堵跨境企业避税通道。
责任编辑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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