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至2006年年末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已达2.4万家,参保职工964万人,积累基金近910亿元。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有许多问题尤其是信息披露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我国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现状
我国相关的规范并没有对企业年金的披露内容做出要求,只是对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规范虽以确定缴费型计划为主要内容,但企业间的会计处理并不统一。由于没有强制披露的要求,企业年金信息尚属自愿披露。笔者翻阅了数家己实施年金计划的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其中,有的只字未提企业年金的任何信息;有的仅提到“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有的仅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部分提到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包括企业缴纳的年金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但并未披露具体数额。
对承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责任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信息披露,2004年起施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做了相关规定,包括: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定期向受托人提交报告,受托...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至2006年年末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已达2.4万家,参保职工964万人,积累基金近910亿元。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有许多问题尤其是信息披露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我国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现状
我国相关的规范并没有对企业年金的披露内容做出要求,只是对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规范虽以确定缴费型计划为主要内容,但企业间的会计处理并不统一。由于没有强制披露的要求,企业年金信息尚属自愿披露。笔者翻阅了数家己实施年金计划的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其中,有的只字未提企业年金的任何信息;有的仅提到“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有的仅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部分提到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包括企业缴纳的年金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但并未披露具体数额。
对承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责任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信息披露,2004年起施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做了相关规定,包括: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定期向受托人提交报告,受托人定期向委托人提交报告,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也对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进行了规范,比如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设置相应会计科目和账簿,对企业年金基金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又如受托人、托管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的规定,编制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但对于账户管理人提交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投资管理人提交的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却并无规范可依。
二、规范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规范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的信息披露
首先,对实施年金计划的企业应做出强制披露的规定,并要求其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以下内容:(1)对年金计划的描述;(2)企业年金的会计政策;(3)本期确认的企业年金费用;(4)预提尚未支付或预付的年金,在资产负债表日作为一项资产或负债列示;(5)企业对关键雇员的缴费信息(包括数额);(6)与企业年金有关并影响前期与当期可比性的重大事项,如企业的合并、退保、年金的增加或缩减等信息。其次,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实务中已有确定收益型计划,建议研究制定确定收益型计划和混合型计划的会计处理及相应的信息披露规范,以弥补这一空白。
(二)规范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信息披露
一是对账户管理人提交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投资管理人提交的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应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指南。二是应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从现有制度及规范来看,只是要求披露年金基金的历史及现时时点的信息,是不能完全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的。除了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状况及运行成果外,还应增加基本财务报告所不能反映的前瞻性信息,如法律等环境因素以及宏观经济因素对未来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影响、对基金所持证券的发展态势和未来市场的变动趋势等做出分析和披露,提供给信息使用者更加充分和丰富的相关信息。三是对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相应的罚则。《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十七条虽然规定“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但这样粗略的罚则对企业年金参与各方的约束力不足。建议建立具体详细的惩罚制度,并至少应包括:(1)如何认定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2)对程度不同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程度不等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负有责任的个人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