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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0 作者:刘志耕 周永平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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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未有明确规定,因而有观点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在所得税问题上不需作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即外商投资企业在所得税的处理上无视同销售的要求。笔者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70号)规定:“企业内部处置资产(包括各项自制和外购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资产处置:(一)用于市场推广或推销;(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内部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需确认收入;对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不属于内部资产处置的情形则需确认收入。这实质上可理解为当外商投资企业出现因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资产处置的情形时,尽管在会计上不作为收入处理,但在所得税的处理上均需视同销售计交所得税。
责任编辑 张智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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