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发展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与注册税务师行业,经历了合合分分,但终究是难离难分,还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自我国恢复和重建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纳税审计一直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注册会计师也成为税务咨询和税务代理业务的主体。正如全国政协委员余瑞玉所说,财税历来是一家。然而,200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提出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中,余瑞玉提出,税务部门规范鉴证业务及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本无可厚非,但是不应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采取限制或排挤的做法。
改革开放伊始,注册会计师的主要业务就是为三资企业提供包括税务代理在内的审计和会计服务。我国有关纳税检查、税务代理业务的早期法律规定也表明,注册会计师配合国家税务机关从事企业纳税审查、税务代理服务是其传统的法定业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税务代理业务的范围由原来的三资企业扩展到所有企业,此前一向由注册...
在我国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发展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与注册税务师行业,经历了合合分分,但终究是难离难分,还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自我国恢复和重建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纳税审计一直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注册会计师也成为税务咨询和税务代理业务的主体。正如全国政协委员余瑞玉所说,财税历来是一家。然而,200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提出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中,余瑞玉提出,税务部门规范鉴证业务及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本无可厚非,但是不应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采取限制或排挤的做法。
改革开放伊始,注册会计师的主要业务就是为三资企业提供包括税务代理在内的审计和会计服务。我国有关纳税检查、税务代理业务的早期法律规定也表明,注册会计师配合国家税务机关从事企业纳税审查、税务代理服务是其传统的法定业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税务代理业务的范围由原来的三资企业扩展到所有企业,此前一向由注册会计师承担的税务代理业务进一步向社会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税务代理和税务咨询业务。国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在规范税务代理行业的同时,始终承认注册会计师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特别是国务院所确定的目前的税务代理行业管理模式,本身也是建立在认同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在税务代理相关业务技术相容性的基础之上的。
基于这种情况,余瑞玉认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已经与税务部门脱钩,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事情。国家税务机关可以鼓励该行业进一步发展,为纳税人服务,但不应限制具有类似业务能力的注册会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在法律赋予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中,会计报表审计、会计咨询就包括了税收审核、税务咨询等内容。因为“会计报表”中有许多科目涉及税收内容,而且这些涉税项目都是会计报表审计的重要内容,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应关注的重点。税务代理业务在专业技术和实务操作层面上,属于审计技术和审计程序的必要部分。从实践上来说,财务与税务如何能分开核算呢?
对此,余瑞玉建议有关税务部门应改变管理方式,从规范涉税鉴证业务入手,加强涉税鉴证机构涉税审核质量的管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应一视同仁;对涉税鉴证业务质量差的中介机构,可以采取通报、处理处罚或限制准入的方式。她进一步强调,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按照《税收征管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委托税务代理或委托税务咨询是纳税人的权利,对于有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强行干预服务的,国家税务部门应加以制止;对注册会计师从事法定的涉税服务、咨询、鉴证,有关税务部门不应予以限制,由此才能为中介行业从事涉税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涉税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此,她建议借鉴上海市国、地两税部门营造涉税中介行业“海纳百川”的做法,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均按规定受理。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会计市场需求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会计咨询、税务咨询需求日益增多,但《注册会计师法》对此规定得还不够具体,余瑞玉建议通过修订该法,增加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审计涉税鉴证要求,进一步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