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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3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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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落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8日发布了《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第16号、第17号、第18号、第19号的通知》,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适用于2002年12月1日后发生的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持股变动行为,不适用于2002年12月1日前已完成或者已发生但尚未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持股变动行为。
(本刊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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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