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特殊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经济负担,对全面推广应用防伪税控系统起到了积极作用。那么,企业在购进该设备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有关部门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建议采取以下会计处理方法,在企业购进设备时,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和税额,做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责任编辑 季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