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在取得“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科目;行政单位在取得“其他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但笔者发现,上述会计核算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以下弊端:一是“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附属单位缴款”等资金直接作为单位收入入账后,成了单位可支配的机动财力,给一些单位乱发奖金、补贴,挪用专项资金以可乘之机,不利于全面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由于这些资金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削弱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不利于实施综合财政预算和“零基”预算管理。
为此,笔者建议对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行政单位取得的“其他收入”等要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同级财政按单位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拨给单位使用,其会计核算应做如下处理:
1、事业单位在取得“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在取得“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科目;行政单位在取得“其他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但笔者发现,上述会计核算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以下弊端:一是“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附属单位缴款”等资金直接作为单位收入入账后,成了单位可支配的机动财力,给一些单位乱发奖金、补贴,挪用专项资金以可乘之机,不利于全面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由于这些资金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削弱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不利于实施综合财政预算和“零基”预算管理。
为此,笔者建议对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行政单位取得的“其他收入”等要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同级财政按单位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拨给单位使用,其会计核算应做如下处理:
1、事业单位在取得“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科目;行政单位在取得“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其他收入”科目。
2、事业单位在将“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行政单位将“其他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其他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事业单位在收到财政专户拨付的上述款项时,再作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科目;行政单位在收到财政专户拨付的其他收入时,作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