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征收教育费附加是国家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措施。自1994年以来,教育费附加一律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的比例征收,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但由于是非主体税种,有关机构对教育费附加重视不够,由此形成了“渗漏、管涌、溃口”诸现象。
首先,是征收环节的“渗漏”现象。有些地方自教育费附加开征以来,从未做到足额征收。据有关信息通报,目前全国的实征数只占到应征数的50%左右。其次,是管理环节的“管涌”现象。税务机关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经国库上缴财政机关后,在那些地方财力有限、财政缺口较大的地区,教育费附加常被挤占、挪用、截留,甚至被抵顶预算内拨款。最后,是使用环节的“溃口”现象。我国的财政体制是由财政部门将教育经费拨给教育主管机构,再由主管机构拨给下属学校。在拨付使用过程中,某些教育主管机构也瞄准了教育费附加,挤占、挪用、截留,层层扒皮,致使落实到学校的经费所剩无几。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一是要统一和提高各相关部门领导的思想认识,确保教育费附加依法计征。二是建议国家在整顿税种的大形势下,将教育费附加改为独立“税种”,在科学设定税基、税...
征收教育费附加是国家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措施。自1994年以来,教育费附加一律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的比例征收,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但由于是非主体税种,有关机构对教育费附加重视不够,由此形成了“渗漏、管涌、溃口”诸现象。
首先,是征收环节的“渗漏”现象。有些地方自教育费附加开征以来,从未做到足额征收。据有关信息通报,目前全国的实征数只占到应征数的50%左右。其次,是管理环节的“管涌”现象。税务机关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经国库上缴财政机关后,在那些地方财力有限、财政缺口较大的地区,教育费附加常被挤占、挪用、截留,甚至被抵顶预算内拨款。最后,是使用环节的“溃口”现象。我国的财政体制是由财政部门将教育经费拨给教育主管机构,再由主管机构拨给下属学校。在拨付使用过程中,某些教育主管机构也瞄准了教育费附加,挤占、挪用、截留,层层扒皮,致使落实到学校的经费所剩无几。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一是要统一和提高各相关部门领导的思想认识,确保教育费附加依法计征。二是建议国家在整顿税种的大形势下,将教育费附加改为独立“税种”,在科学设定税基、税率的前提下,确保其征收更加稳定和规范。三是要加强对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和监督审计,在确保其不被截留、挪用的情况下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责任编辑 周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