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凡立之法,必有具体业务执法者。
《会计法》的具体业务执法者是谁?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会计法》宗旨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并且明确指出只有在“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前提下,才能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开宗明义,赋予了会计人员对《会计法》的具体执法权。会计人员就是《会计法》的具体执法者。
正因为会计人员职权神圣,《会计法》第三章(会计监督)又进一步明确“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再次明确会计人员为《会计法》的具体业务执法者。在本章还规定了会计监督的具体事项和对其负责的执法机关(财政、审计、税务机关)。为了严肃会计人员的职权,《会计法》第四章又重申“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由此可见,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力,否定会计监督就等于否定经济管理的基础工作,否定会计人员对《会计法》的具体执法权,也就是取消会计工作。
那么,作为《会计法》的具体执法者,会计人员应该对谁负责呢?他们与公众利益又有何关系呢?我国会计工作的实践证明,会计人员除了...
凡立之法,必有具体业务执法者。
《会计法》的具体业务执法者是谁?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会计法》宗旨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并且明确指出只有在“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前提下,才能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开宗明义,赋予了会计人员对《会计法》的具体执法权。会计人员就是《会计法》的具体执法者。
正因为会计人员职权神圣,《会计法》第三章(会计监督)又进一步明确“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再次明确会计人员为《会计法》的具体业务执法者。在本章还规定了会计监督的具体事项和对其负责的执法机关(财政、审计、税务机关)。为了严肃会计人员的职权,《会计法》第四章又重申“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由此可见,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力,否定会计监督就等于否定经济管理的基础工作,否定会计人员对《会计法》的具体执法权,也就是取消会计工作。
那么,作为《会计法》的具体执法者,会计人员应该对谁负责呢?他们与公众利益又有何关系呢?我国会计工作的实践证明,会计人员除了要对本单位及其领导人员负责外,更主要的是要对法律负责,对立法机关、执法机关负责,对社会公众利益负责。为什么必须对社会公众利益负责?因为在存在多元利益主体并受利益驱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项经济交往,绝不是一个经济主体孤立的事情,有时一笔业务甚至涉及到多方利益主体。这些业务是否合法、如实操作,会计人员又是否依法、如实反映,直接关系国家税收和社会分配等大问题。比如,有的经销商(或单位)为笼络集团购买者经办人,可以把50元的商品发票开成100元甚至更多,以便经办人从中吃取大量回扣。这笔业务就至少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利益,其影响决不仅仅局限于经销商内部。我们从诸如此类的事情中可以看到,会计人员处理账务,实则处于多元利益的中心,肩负着公平处理各方利益的艰巨任务。会计人员不能归属于多元利益主体(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和劳动者等)的任何一方,而必须归属社会管理者,从而更好为社会公众服务。眼下普遍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以及“烟草大王”等类经济案件很好地昭示了这一点,会计如果仅听命于某一方,必然会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危害。
第十五次世界会计师大会于1997年10月在法国巴黎举行,会议主题是“会计师与公众利益:如何发挥会计在服务和保护公众利益方面的作用”。世界银行行长沃尔芬森向与会5000名会计师呼吁:“会计师们承担起维护公众利益的责任来,为大众利益服务,抵制腐败,维护秩序”。西方国家尚且做到的事情,我们公有制国家岂能付之一笑,拒之门外?沃尔芬森的话,的确值得国人深思。
至于各“单位领导人”的职责,《会计法》在第一章中申明其“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又在第五章中明确了各“单位领导人”对违反本法所负的法律责任。由此说来,单位领导人的职责重于会计人员的职责,他得领导具体业务执法者——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反过来也得接受会计人员的监督。需要指出的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一般说,强调集体利益由集体负责,群体责任人之间有着内在的牵制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注重个体利益由个人负责,顺向相关责任人的牵制作用乏力。这就要求强化对个别领导者的监督,这是市场经济法理的必然规则。所以,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通过具体业务处理对单位领导人实施监督是合乎法理的,也是现实所必须的。
然而,遗憾的是:现实会计工作中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有些是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造成的技术上的差误,但更多的是单位领导人从本单位利益考虑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对会计资料进行篡改或对一些经济业务进行“变通”处理的结果。此等状况,岂不令人深思:会计人员何以成为单位领导人的御用工具?!会计人员何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办理会计事项,必须把《会计法》奉为圭臬,守法是这些单位及其法人当然的义务,决不可亵慢;单位行政领导人应当首先是守法者,才称得法人代表,才有资格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实施《会计法》;各单位会计人员,应当既是守法者,又同时是具体的业务执法者,只有严格履行其职责,才有资格称得上维护公众利益的执法者。
如果单位领导人违反《会计法》,事实上已在思想和行动上丧失了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实施《会计法》的资格。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是自我丧失业务执法权,不仅是不守法者,而且是知法犯法,应当加重罪责。当单位领导人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而又阻碍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时,这时的单位领导人事实上已无资格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实施《会计法》,岂有违法者领导业务执法者之理?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是制止、纠正单位领导人的违法行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以正执法者的尊严。这也正是所谓的会计人员“对单位领导人负责”。
当然在目前情况下,能像上述那样理直气壮地“对单位领导人负责”,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确有不少难度和阻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受制于单位领导者,极大地制约着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使会计工作存在较大的依附性。因此,为了维护《会计法》及其立法机关的权威性,落实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有必要设立独立会计管理机构(会计总会或会计公会),强化执行《会计法》的约束机制,彻底改革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弊端(财政部门只管业务和制度建设,不管会计人事权),使会计人员执法有组织保证,做到敢说真话、办实事,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责任。
只有如此,才能确保有关财经法规的正确实施;才能更有利于宏观经济决策,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才能顺利查处各种违法案件,根治形形色色腐败分子,促进廉政建设,做到弊绝风清。
责任编辑 刘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