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分析会计信息“失真”之成因,可以发现“失真”之形成,无不与当事人追逐名利、工作失职渎职相关联。因此,笔者认为,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也应从分析成因入手,即要坚持“治事”,更要坚持“治人”,做到“事人兼治”。
那么,何谓“事人兼治”呢?笔者认为,“事人兼治”是指在治理会计信息失真过程中,要坚持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也就是对置国家法律法规而不顾出具失真会计信息者,除按规定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即所谓的“治事”外,还要按有关法规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至刑事责任,即所谓的“治人”。
对“治事”与“治人”,自全国开展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以来,国务院和财政部已作出了一系列动员与部署,但在实际整顿过程中,会计监管部门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审计组织在对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上,大多侧重于“治事”,而对“治人”则很少顾及。如对有些单位出现的随意调增调减成本、费用,随意隐瞒漏记收入,随意改动凭证、报表等严重问题,检查监督部门往往以经济处罚手段为主,即只要违纪单位将偷漏的税款和一定的罚金上缴即可。但对产生问题的原因则很少追究,更谈不上追查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的责任了。而作为不拿国家工资的“经济警察”——注册...
分析会计信息“失真”之成因,可以发现“失真”之形成,无不与当事人追逐名利、工作失职渎职相关联。因此,笔者认为,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也应从分析成因入手,即要坚持“治事”,更要坚持“治人”,做到“事人兼治”。
那么,何谓“事人兼治”呢?笔者认为,“事人兼治”是指在治理会计信息失真过程中,要坚持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也就是对置国家法律法规而不顾出具失真会计信息者,除按规定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即所谓的“治事”外,还要按有关法规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至刑事责任,即所谓的“治人”。
对“治事”与“治人”,自全国开展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以来,国务院和财政部已作出了一系列动员与部署,但在实际整顿过程中,会计监管部门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审计组织在对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上,大多侧重于“治事”,而对“治人”则很少顾及。如对有些单位出现的随意调增调减成本、费用,随意隐瞒漏记收入,随意改动凭证、报表等严重问题,检查监督部门往往以经济处罚手段为主,即只要违纪单位将偷漏的税款和一定的罚金上缴即可。但对产生问题的原因则很少追究,更谈不上追查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的责任了。而作为不拿国家工资的“经济警察”——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验证过程中,对单位出现的上述现象,其监督更是乏力。即使执业水准较高的注册会计师,其监督手段也大多仅是以拒绝接受委托、建议客户调整会计事项为主。上述监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会计失真现象的发生,但并未从根本上消除会计信息失真这一顽症。有些长期守法户,面对一些违纪违规者得不到应有的处治,在追逐小团体利益和捞取个人政治资本的巨大诱惑下,也开始加入了会计造假报假的行列。一时间,在有些部门、单位造假现象愈演愈烈。因此,面对错综复杂的会计信息失真成因,适时改变“打假”方式,将以“治事”为主,转变为“事人兼治”,已成为摆在各级政府会计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认为,坚持“事人兼治”,应在工作中做到如下三个结合:
一是将经济处罚与查找失真成因相结合。对会计信息失真要分析其成因,分清当事人过失行为和舞弊所为。
二是将经济处罚与帮助教育相结合。对违纪问题,在分清成因的前提下,重点对过失当事人进行帮助教育,必要时应对责任者进行强制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三是将经济处罚与追究当事人责任相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一系列法规已就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财政部、人事部也专门就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中对责任人的违纪处理作出了具体的要求。当前,重要的在于狠抓落实,动真格的。对因舞弊违规造假者,尤其是对那些想从造假中捞取个人好处的单位领导,要依法严惩。要净化会计执业环境,使那些造假者无容身之地。
责任编辑 刘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