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章明确指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这是基本的法律依据。从理论上看,这似乎无甚疑义,但在实践中,会计监督即会计执法却举步维艰。
改革开放前,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以及财政统收统支的制约,会计人员应该对谁负责的矛盾尚不十分突出,会计核算对本单位行政领导负责,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对会计法规或是对国家负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工商企业已是一个“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这种情况下,《会计法》的执法者又该对谁负责呢?虽然可以回答应对法律负责,但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却不会这么简单。经理、厂长还要不要行使法人代表的权力?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还要不要考虑“大家”的利益?会计还是不是经理、厂长领导下的一分子?因此,当单位领导人违反《会计法》的时候,是会计制止单位领导违法呢,还是单位领导人来领导这些会计人员贯彻自己的意图?其中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时间差问题。当法人代表或行政事业单位领导人违纪违法了,又还没有受到政纪、法律的处分和制裁,这个时候的法人代表、行政领导人虽然丧失了领导执法者的资格,但他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章明确指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这是基本的法律依据。从理论上看,这似乎无甚疑义,但在实践中,会计监督即会计执法却举步维艰。
改革开放前,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以及财政统收统支的制约,会计人员应该对谁负责的矛盾尚不十分突出,会计核算对本单位行政领导负责,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对会计法规或是对国家负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工商企业已是一个“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这种情况下,《会计法》的执法者又该对谁负责呢?虽然可以回答应对法律负责,但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却不会这么简单。经理、厂长还要不要行使法人代表的权力?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还要不要考虑“大家”的利益?会计还是不是经理、厂长领导下的一分子?因此,当单位领导人违反《会计法》的时候,是会计制止单位领导违法呢,还是单位领导人来领导这些会计人员贯彻自己的意图?其中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时间差问题。当法人代表或行政事业单位领导人违纪违法了,又还没有受到政纪、法律的处分和制裁,这个时候的法人代表、行政领导人虽然丧失了领导执法者的资格,但他们确实还在行使权力领导执法者。这个时间差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问题,其中隐藏着一种不可调和的矛盾对立,从而使《会计法》执法者无所适从。具体说,当国家政策和一些企事业单位的利益(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设“小金库”等等)发生矛盾的时候,《会计法》的执法者又该作何打算呢?所以,从上述简单分析可以看出,会计监督职能在现行的人事制度条件下,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远离了我们的时代。
因此,笔者认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不把会计人事制度改革提到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的议事日程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