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公开上市股票尽管好处很多,然而由于美国政府对于上市公司的严格管理和限制,上市的程序也相应地复杂一些,这对打算在美上市的公司无疑将是一种富有刺激性的挑战。以下我们将主要介绍有关首次公开上市的法律和程序。
1.联邦管理条例
在美国向公众推销股票必须根据《一九三三年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进行登记注册。制定《证券法》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在没有向投资大众透露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发行股票证券。外国公司一般都必须向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登记报告书。上市公司还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交纳相当于预期集资总额的0.029%的登记费。除此之外,如果公司要在任何一家证券交易所挂牌,它还必须根据《一九三四年证券交易法》(以下简称《交易法》)登记注册股票。由于根据《交易法》进行的登记比根据《证券法》进行的登记要容易得多,在此就不详细介绍了。
《证券法》和《交易法》的主旨在于公开有关股票发行企业的营业和金融状况的材料。《证券法》要求股票发行企业向发行对象公布许多资料。《交易法》要求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司每年数次递交新的材料,以便股东和潜在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最新情况。
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并不对上市股票的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它只是根据股票发行企业递交的登记报告书来判断所有需要的资料是否已完整地公布。
2.各州管理条例
美国各州还制定各自的证券管理条例,这些条例俗称作“蓝天法案”(Blue Sky Laws)。一个州的蓝天法案适用于任何在该州发行或销售的股票,即使不是在该州组成法人的企业也不例外。
各州证券管理人员在决定何种股票可在本州发行方面有很大的权力。有些州还允许证券管理人员对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大多数的州只是根据企业向联邦递交的登记报告书作出判断,并不需要添加很多文件。
3.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公开上市后,企业并不一定要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公开发行却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股票被叫做是在“柜台上”交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成本高于在柜台上交易。如果发行企业是外国公司,在交易所挂牌还需要在上市后每年提供更为烦琐的年度报告。但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也有一些有利之处,如:(1)增加公司声誉,提高知名度;(2)更加便利投资者获取价格信息;(3)增加股票流动性,转手更加方便。
在美国,证券交易所是私营机构,而不是政府部门。要在一家证券交易所挂牌,企业必须提交申请。挂牌申请一般包括联邦登记报告书、挂牌协议、律师意见、股票票面的复印件和其它一些资料。
4.上市过程概述
公开上市股票的过程中有以下几个重大步骤:
(1)跟股票承销商签订意向书(可选择)。
(2)由公司、公司的律师、会计、承销商及承销商的律师起草联邦登记报告书。
(3)在起草登记报告书时,律师和承销商将对公司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以确保登记报告书内容完备、准确无误。这个过程叫做“必要调查”。
(4)向联邦和州证券交易管理机构递交登记报告书。
(5)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挂牌申请。
(6)在等待证券交易管理机构的审批意见的同时,证券承销商开始散发招股说明书,跟集资对象取得联系。
(7)收到联邦和州证券管理机构的审批意见,并根据这些意见对登记报告书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重新递交。
(8)在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式批准股票上市(生效日期)前,企业和股票承销商商定上市股票的定价。
(9)待生效日期一到,承销商即购买股票并转售给他们的客户,从此股票开始在证券交易所流通。
(10)大约在生效日的一周以后,承销商跟发行公司结帐,向公司支付销售股票所得。
在一般情况下,从签订意向书起,整个过程大约需要90至180天左右的时间。如果在资料公开或财务方面出现较大问题,时间还要相对延长。
5.登记报告书的内容
登记报告书(Registration statement)包括两个部分。通常只有第一部分(叫做“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才是发给集资对象的。第二部分包含一些只在联邦和州证券管理机构备案的资料。《证券法》对两部分的内容都有十分细致的规定。
招股说明书中最重要的一章就是对公司的经营的极其详尽的叙述。这一章将载明公司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原料来源、公司的推销和实际供销状况、公司所面临的竞争以及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的法律和规定。此外,说明书还必须提供有关公司历史和公司所在国的经济体制的背景材料。
说明书还须载明股票销售所得的用途、股票承销的细节、公司的资本构成、未决诉讼或行政案件、控制股权持有人、高级职员和董事的名字等。外国公司还必须提供有关税务、货币兑换率及其它可能影响购买该公司股票的美国投资者利益的资料。
招股说明书还包括详尽的财务报告,其中有:(1)经注册会计师核实的前两个会计年度的收支报表;(2)经会计师核实的前三个会计年度的收入报告、资金流动报告和股权人股份权益报告;(3)前五个会计年度的部分经济资料;(4)本会计年度最近的未经核实的财务报告(一般为上一完整的会计季度的报告)。所提供的财务资料必须符合美国通用会计标准。此外,公司还必须说明它的经济效益和经济状况,对影响公司经营表现的重要因素加以解释,并指出可能影响公司未来经营状况的动向或也许会发生的事件。
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经常会要求公司对一些不利于公司的情况加以重点说明。这些情况可以包括:经营亏损;对某些顾客、材料来源、主要雇员的依赖;竞争因素;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或与相关企业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的法律和条例。
公司组织文件和与公司经营有关的重要合同的复印件也必须与登记报告书的第二部分一起递交。
6.登记报告书的准备
准备登记报告书的工作通常是由公司的律师来负责协调的。律师一般要起草登记说明书中非财务性质的部分。他们必须跟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会计以及承销商的律师密切配合。
公司的律师通常要帮助承销商及其律师进行“必要调查”,他们首先通过口头和书面的方式向许多人征集资料,然后对这些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加以核实。如果律师明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登记报告书的内容并不确切属实而同意递交,那就是他的严重失职。承销商一般都会派遣自己的雇员来公司进行这项工作。
7.审批登记报告书
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对登记报告书的初审可能需要四周或更长时间。证券交易委员会通常会要求对登记报告书做至少一次的修改。跟证券交易委员会联系一般是通过信件和电话。除非有特殊问题需要讨论,证券交易委员会尽量避免面对面会晤。
各州证券管理人员对登记报告书审核的时间表与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大致相似。有些州的管理人员十分严格,投资者又不多。象这类的州,如果申报过于麻烦,应该考虑回避。
一般说来,各证券交易所对挂牌申请都会批准,只要公司达到交易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即可。因此,各证券交易所在审核登记报告书或挂牌申请的其它内容时并不十分严格。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必要跟交易所直接联系,即使需要也可通过电传或电话轻而易举地解决。
8.公开上市以后的管理限制
公开上市以后,《交易法》对公司还有一些规定,其中一条就是要求公司每年向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年度报告。如果公司的股票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司的年度报告一般必须包括符合美国通用会计标准的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