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以(90)财会字第009号文印发了《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笔者想就实行“会计证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会计证发放前后的考核
《办法》明确规定,对尚未评定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又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人员,经专业知识考试合格,并经考核符合办法第五条1、2、4项条件的,可为其颁发会计证。其中专业知识考试科目定为:财务会计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专业财务会计(一般应分工业、商业、农业、预算、金融、交通运输、基本建设等专业)、计算技术(会计应用数学和珠算)四门。但这并不是说,发放会计证以后,就不用再对会计人员进行考试和考核了。笔者认为,会计证管理机构不但应再对会计人员定期进行考试和考核,而且还应把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填入会计证。对专业知识的考试,可分别以下情况进行:
(1)对具备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比所在会计工作岗位低(如会计员申报主办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除考核财经制度外,还要考试与其相应的会计岗位专业知识。
(2)对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与所在的会计工作岗位相同或高于所在的会计工作岗位(如高级会计师在总会计师岗位)的会...
财政部以(90)财会字第009号文印发了《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笔者想就实行“会计证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会计证发放前后的考核
《办法》明确规定,对尚未评定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又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人员,经专业知识考试合格,并经考核符合办法第五条1、2、4项条件的,可为其颁发会计证。其中专业知识考试科目定为:财务会计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专业财务会计(一般应分工业、商业、农业、预算、金融、交通运输、基本建设等专业)、计算技术(会计应用数学和珠算)四门。但这并不是说,发放会计证以后,就不用再对会计人员进行考试和考核了。笔者认为,会计证管理机构不但应再对会计人员定期进行考试和考核,而且还应把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填入会计证。对专业知识的考试,可分别以下情况进行:
(1)对具备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比所在会计工作岗位低(如会计员申报主办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除考核财经制度外,还要考试与其相应的会计岗位专业知识。
(2)对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与所在的会计工作岗位相同或高于所在的会计工作岗位(如高级会计师在总会计师岗位)的会计人员,可只考试财经制度方面的内容,而不考试会计岗位专业知识。
(3)为了照顾有实际工作能力、年龄较大、记忆力减退的会计人员,可以为其免去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岗位专业知识的考试,但必须考试财经制度方面的内容。
二、会计证的管理
会计证管理部门应对每个会计人员建立会计证档案,明确专人保管。对会计人员的考核结果和考试成绩,除填入会计证外,还要填入会计证档案。
同时,会计证管理部门应对会计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发现无会计证而在会计工作岗位工作且未经批准的,应通知用人单位及时纠正。会计证管理部门除直接对会计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外,还可委托有关部门代行检查职能。如可委托会计学会等对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行考核考试,可委托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机构或审计部门对会计人员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受委托部门应认真履行其职责,事后将结果填入会计证,并送交会计证管理部门装入会计证档案,作为换发和收缴会计证的依据。
会计证管理部门还应自上而下建立报表报送制度,定期汇总上报会计人员数量、会计证发放、会计人员业务考试考核等有关情况,为国家制定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的有关措施提供重要的参考资料。
另外,根据当前我国会计队伍的状况,笔者认为,对尚未评定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但确有一定能力的人员,可在其具备取得会计证的条件之前,先发给会计试用证,但只能在出纳员、记帐员等有关会计岗位工作。对确实很有能力的会计员,则可以让其从事主办会计工作等。但发生这种所在岗位高于任职资格的,必须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是确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又有书面申请;二是会计人员自身素质较好,经考试考核基本胜任高一级会计岗位工作;三是要经上一级会计证管理部门批准,并限期达到相应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