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承包基数制订得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的三者利益,直接影响承包者奖罚数额的大小,是承包合同中的关键性指标。基数定得高,承包者难于接受,反之,则影响国家利益,加之各个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要使承包基数制订得适度、合理,往往难度很大。根据上一轮承包的经验,我认为新一轮承包基数的测算办法和原则,不宜过分单一或简单化,要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划分几种类型,区别对待。只有实事求是地制订承包基数,才能确保新一轮承包的健康发展和全面推行。
一、盈利企业承包基数的制订
1.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与承包基数的平均数加第一轮承包期内实际超额完成承包任务的年平均数,作为新一轮的承包基数。
这一类属于贡献型企业。是指在第一轮承包期内已经完成技改任务,生产和经济效益逐年大幅度递增,近期内不需要再进行新的技改的企业。这类企业新一轮的承包基数,应当略高于上年(第二轮承包的前一年,即基数最高年份)的实际完成数。可采用上年实际完成数与承包基数的平均数,加第一轮承包期内实际超额完成承包任务的年平均数,作为新一轮的承包基数。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新一轮承包基数=(上年实际完成数+上年承包基数)÷2+(...
承包基数制订得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的三者利益,直接影响承包者奖罚数额的大小,是承包合同中的关键性指标。基数定得高,承包者难于接受,反之,则影响国家利益,加之各个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要使承包基数制订得适度、合理,往往难度很大。根据上一轮承包的经验,我认为新一轮承包基数的测算办法和原则,不宜过分单一或简单化,要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划分几种类型,区别对待。只有实事求是地制订承包基数,才能确保新一轮承包的健康发展和全面推行。
一、盈利企业承包基数的制订
1.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与承包基数的平均数加第一轮承包期内实际超额完成承包任务的年平均数,作为新一轮的承包基数。
这一类属于贡献型企业。是指在第一轮承包期内已经完成技改任务,生产和经济效益逐年大幅度递增,近期内不需要再进行新的技改的企业。这类企业新一轮的承包基数,应当略高于上年(第二轮承包的前一年,即基数最高年份)的实际完成数。可采用上年实际完成数与承包基数的平均数,加第一轮承包期内实际超额完成承包任务的年平均数,作为新一轮的承包基数。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新一轮承包基数=(上年实际完成数+上年承包基数)÷2+(第一轮承包期内实际完成数之和-承包基数之和)÷第一轮承包期的年限
2.以第一轮承包期内的实际平均完成数加承包基数的平均增长数,作为新一轮的承包基数。
这一类属于生产和经济效益均稳定增长的企业。是指在第一轮承包期内能完成承包任务,并且实际完成数逐年稳定增加的企业。这类企业新一轮的承包基数,可以略低于第一轮承包期内最高年的实际完成数。一般可采用第一轮承包期内的年平均实际完成数,加第一轮承包期内承包基数的平均增长数,作为新一轮的承包基数。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新一轮承包基数=第一轮承包期内的实际完成数之和÷第一轮承包期的年限+以上一年为起点的第一轮承包期内承包基数逐年之差÷(第一轮承包期的年限-1)
例如,某企业第一轮承包期为三年。第一年的承包基数为80万元,实际完成90万元:第二年的承包基数为85万元,实际完成96万元;第三年的承包基数为90万元,实际完成102万元。问新一轮的承包基数是多少?
新一轮承包基数=(90+96+102)÷3+(90-85+
85-80)÷(3-1)=96+5
=101(万元)
3.以第一轮承包期内的实际平均完成数,作为新一轮的承包基数。
这一类属于生产和经济效益均增长不大的企业。是指在第一轮承包期内能完成承包任务,但实际超承包基数的比例在5%以内的企业。在这类企业新一轮承包基数的制订上,应留有一定的余地和发展后劲,可直接采用第一轮承包期内的实际平均完成数,作为新一轮的承包基数。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新一轮的承包基数=第一轮承包期内每年的实际完成数之和÷第一轮承包的年限
4.以第一轮承包期内的承包基数和实际完成数的混合平均数,作为新一轮的承包基数。
这一类属于生产基本稳定,但经济效益不大稳定的企业。即指在第一轮承包期内经济效益波动的企业。对于这类企业,应首先分析引起经济效益波动的原因,以便在最终确定基数时参考。应促进企业在新一轮承包中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因此,在测算制订这类企业新一轮的承包基数时,可以根据需要适当照顾,留有余地,一般可采用第一轮承包期内承包基数和实际完成数的混合平均数,作为新一轮的承包基数。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新一轮的承包基数=(第一轮承包期内的承包基数之和+第一轮承包期内的实际完成数之和)÷第一轮承包期的年限÷2
二、关于政策性亏损企业承包基数的制订
政策性亏损企业,一般是指由于产品价格倒挂造成亏损而由财政每年给予一定补贴的企业,如:国营煤矿等。这类企业新一轮的承包基数,可根据企业第一轮承包期内的实际执行情况,分两种类型进行测算制订:
1.对于在第一轮承包期内亏损逐年递减的企业,新一轮的承包基数可以略低于上年的实际完成数。
2.对于在第一轮承包期内亏损数额不太稳定或较为稳定的企业,新一轮的承包基数,可采用第一轮承包期内实际完成数的平均数。
至于新一轮承包期内的补贴标准,若无重大政策变化,一般应维持原订水平。原订标准明显不合理的,也可以结合当前实际,适当降低或提高,切忌大起大落。补贴标准确定以后,在地方财力允许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应将新一轮承包期内的补贴总额在年内一次或分几次拨给企业,以便企业统筹安排,及早制订新一轮承包期的扭亏或减亏目标。
三、关于经营性亏损企业承包基数的制订
经营性亏损企业,一般是指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亏损,国家不承认其亏损,不给予补贴的企业。在制订这类企业新一轮承包基数之前,应通过调查,先分析造成企业亏损的根本原因,本着既给压力,又给动力的原则,从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对于产品适销,社会效益较好,但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主客观原因造成亏损的企业,新一轮的承包基数可采用第一轮承包期内承包基数和实际完成数的混合平均数。个别企业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再适当放宽一点,并通过改善必要的外部条件,如:帮助企业挖潜改造,搞好综合利用等,实行递减承包,限期扭亏。
对于产品适销,但生产量大于社会需要量,产品积压、生产成本高造成亏损的企业,新一轮承包,应根据社会需要量,鼓励企业限量生产,并参照第一轮承包期内的亏损情况,测算出产品单位亏损额,实行按社会需要量封顶包干的办法确定承包基数。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新一轮承包基数=第一轮承包期内实际亏损总额÷承包期的年限÷年生产量×社会需要量
例如,某企业第一轮承包的期限为两年,每年生产甲产品100吨,社会需要量仅为80吨。承包的第一年实际发生亏损60万元,第二年实际发生亏损50万元,问新一轮的承包基数是多少?
新一轮承包基数=〔(-60)+(-50))÷2÷100×80
=-44(万元)
即:产品按社会需要量80吨限量生产,新一轮承包的基数为亏损额44万元。
以上办法和原则,仅供测算新一轮承包基数时参考。在具体确定每户企业的基数时,有的还应结合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假若企业第一轮承包的基数明显不合理,或实际决算数不实,如:审计、大检查审查出的违纪未纳入决算等。应先将有关数据调整正确后,才能作为测算的依据。
为了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我认为,新一轮的承包应取消死包干办法,除个别企业外,对超承包基数部分应根据中央“国营大中型企业超基数上交国家部分,税率不得低于35%”的精神,一律实行比例分成。这样,即使在新一轮承包期内税利分流办法出台,也不致影响承包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