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绝大部分企业均开展了技术转让业务(含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下同),且收效不小。在此我想对现行技术转让收入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谈几点看法。
一、现行技术转让收入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
(一)正常的劳务收入挤入技术转让收入,同享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的收入是否属于技术转让收入往往是由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认可的,而什么是技术转让收入,缺乏统一准确的依据。这样一来,企业为了多得利益,把一些正常劳务收入甚至把工业性作业收入一同挤入技术转让收入中同享优惠政策。
(二)技术转让收入长期挂帐,漏税严重。由于技术转让收入是不计入利润总额,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的,并且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于是有的企业把技术转让收入做为“蓄水池”,每年只将30万元纳入决算,造成帐务处理不及时,长期挂帐,漏交税款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三)曲解技术转让净收入,多提奖金。在计算奖金时,有的企业将技术转让收入扣除相应的支出做为提奖基数,有的地方仅就企业收到的技术转让收入做为提奖的基数.这就变相提高了提奖比例。由于这部分奖励基金免征奖金税,企业在发放时又缺乏控制手段,因而...
近年来,绝大部分企业均开展了技术转让业务(含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下同),且收效不小。在此我想对现行技术转让收入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谈几点看法。
一、现行技术转让收入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
(一)正常的劳务收入挤入技术转让收入,同享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的收入是否属于技术转让收入往往是由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认可的,而什么是技术转让收入,缺乏统一准确的依据。这样一来,企业为了多得利益,把一些正常劳务收入甚至把工业性作业收入一同挤入技术转让收入中同享优惠政策。
(二)技术转让收入长期挂帐,漏税严重。由于技术转让收入是不计入利润总额,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的,并且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于是有的企业把技术转让收入做为“蓄水池”,每年只将30万元纳入决算,造成帐务处理不及时,长期挂帐,漏交税款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三)曲解技术转让净收入,多提奖金。在计算奖金时,有的企业将技术转让收入扣除相应的支出做为提奖基数,有的地方仅就企业收到的技术转让收入做为提奖的基数.这就变相提高了提奖比例。由于这部分奖励基金免征奖金税,企业在发放时又缺乏控制手段,因而人为地加剧了消费资金的膨胀。
(四)留用的技术转让收入如何使用不明确。国家规定企业留用的技术转让收入主要用于企业的技术开发。由于缺乏数量标准,在实际执行中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比例相差悬殊,有60%的,也有不足20%的。等等。对此监督部门也难以控制。
从上述情况看,技术转让收入存在的问题,与现行管理制度不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技术转让业务范围,对界限不清的业务收入,应由有关部门审定。这样执行单位有章可循,监督部门有据可查,分清责任,避免问题一出,互相扯皮。
(二)加强技术转让收入的核算,完善财务管理办法。首先应明确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中的“待转技术转让和服务费收入”、“应交技术转让和服务费收入”两个科目,年终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清理,该交税的交税,该转专用基金的转专用基金,没有特殊情况,年终不能留有结余。其次,应强调企业所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应照章缴纳营业税,30万元以上的应交纳所得税,转入专用基金的部分应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第三,应强调企业在计算奖金时,应按技术转让收入扣除相应的支出以及营业税、所得税后的净值计算。第四,转入专用基金的技术转让收入应由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核定用于技术开发的具体比例,让企业遵照执行。第五,在年终决算的利润表中,应增设“技术转让收入”项目,便于监督部门掌握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执行情况。
(三)当前;建议有关部门对现行的技术转让收入管理办法进行一次清理,把确实需保留的优惠政策予以保留,需完善的优惠政策应尽快完善,而不能一定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