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票据为主体的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已颁布施行。根据结算与财务之间的关系,对现行结算方式的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安全性原则。这个原则的实质在于对交易对手的信用度或财务前景有怀疑且证明其信用又很困难的情况下,应启动结算方式的内在制约功能,把“呆帐”成“拖欠”发生的可能性控制在最低限度。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就具有这样的功能。
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使用者,都必须向银行先交款,后由银行签发给持票人办理结算。所以,这两种票据的信用度很高,可接受性很强;又因二者都是即期票据,故能消除货款与商品换位过程中的时间差,做到“钱货两清”。由于上述两个原因,使用银行汇票及本票,“呆帐”与“拖欠”现象是可以避免的。
商业汇票因有“承兑”行为参与,并有《票据法》(尚未颁布)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授信度也比较高。特别是银行承兑汇票,因有银行“保兑”,其授信度不亚于银行汇票及银行本票。
2.时效性原则.这个原则要求在企业财务境况不很宽松的情况下,应选择具有快速传输功能的结算方式,尽量缩短结算时间,从而,减少结算资金占用,加快资金周转,保证流动资金循环过程中的继起性。现行汇兑结算方式中的“电...
以票据为主体的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已颁布施行。根据结算与财务之间的关系,对现行结算方式的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安全性原则。这个原则的实质在于对交易对手的信用度或财务前景有怀疑且证明其信用又很困难的情况下,应启动结算方式的内在制约功能,把“呆帐”成“拖欠”发生的可能性控制在最低限度。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就具有这样的功能。
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使用者,都必须向银行先交款,后由银行签发给持票人办理结算。所以,这两种票据的信用度很高,可接受性很强;又因二者都是即期票据,故能消除货款与商品换位过程中的时间差,做到“钱货两清”。由于上述两个原因,使用银行汇票及本票,“呆帐”与“拖欠”现象是可以避免的。
商业汇票因有“承兑”行为参与,并有《票据法》(尚未颁布)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授信度也比较高。特别是银行承兑汇票,因有银行“保兑”,其授信度不亚于银行汇票及银行本票。
2.时效性原则.这个原则要求在企业财务境况不很宽松的情况下,应选择具有快速传输功能的结算方式,尽量缩短结算时间,从而,减少结算资金占用,加快资金周转,保证流动资金循环过程中的继起性。现行汇兑结算方式中的“电汇”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中的款项“电报划回”就具有这样的功能。因为“电汇”和“电划”不仅速度比“邮汇”和“邮划”快,同时还可避免后者传递过程中因邮路“堵塞”或凭证丢失等原因影响划款速度。
3.融资性原则。这个原则的实质在于当企业面临资金短缺、银根趋紧的形势时,应选择具有融资功能的结算方式,从市场获得赊销、分期付款等具有融资性质的商业信用,给企业以“喘息”的机会和时间,使企业最终走出财务过程中的“临时沼泽”。商业汇票就具有这样的融资功能。
4.营销性原则。这个原则要求在所购商品属于卖方市场或所售商品属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企业应以结算过程中的一定损失为代价,通过结算方式给交易对手一些优惠,从而,巩固既有市场,力争更多的卖主或买主,使企业在竞争激烈的经济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保证既定财务目标的最终实现。可以说,每种结算方式都具备这种优惠功能,关键要看交易本身和交易环境以及在既存交易环境中交易对手最关心的是什么。比如,所购商品属于卖方市场,时下社会信用度又极其“疲软”,此时,买方就应选择既能及时付款、又具极高授信度的银行汇票(适用于异地交易)成银行本票(适用于同城交易)办理结算。
5.预期损益原则。这个原则要求在交易过程中要预测商品价格的“走势”,根据预测结果选择结算方式,以避免结算过程中的价格损失或取得“投机”利润。这种情况一般在期货交易中发生,自然应选用对应的结算方式——商业汇票。不过,如果采取非规范性的交易行为,其他结算方式也具备这样的功能。比如,企业所需商品的未来价格呈猛涨态势,付款人就可以按现行价格向收款人预付货款(提供银行汇票等),约期发货。但这种既不规范、又无法律约束的交易行为,风险极大,有可能卖方到期无货甚至无休地延期付货。
6.权衡性原则。以上几项原则都是以“其他条件良好”为前提假设,根据对财务过程有影响的一两个因素作出的选择。但是,在企业经营的某个阶段上,往往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同时困扰着财务过程。此时的会计师们,就必须根据企业的内部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分析各种因素对财务过程的影响程度,从而对结算方式作出权衡性的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