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吴萍在《会计研究》1989年第1期撰文认为,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有些垫支的资金,不是由新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负担,没有从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也就是说这些资金并没有通过资金运动的每个阶段后回到原来的出发点,而是在运动到某个阶段时就被当作减少国家资金而核销掉了,或是从其他专用基金中取得补偿。因此,有必要对现行资金、费用补偿办法加以改进。
1.购置固定资产的各项支出,可区别情况,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或在发生时直接计入企业成本,使各项支出都能从企业经营收入中得到补偿。总的来说,购建的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支出,全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包括支付的耕地占用费(税)、建设期内的借款利息等,都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交付使用后发生的支出,计入企业当期成本。外币折合差额可以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按当时的汇率与借入时的汇率算出外币折合差额,将这部分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入帐后,原值不宜频繁变动,因此,到实际还款时,可将还款时汇率与投入使用时汇率的差额,计入企业当期成本;另一种简单的办法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按借款余额和期末汇率计算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当期成本(包括固定...
吴萍在《会计研究》1989年第1期撰文认为,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有些垫支的资金,不是由新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负担,没有从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也就是说这些资金并没有通过资金运动的每个阶段后回到原来的出发点,而是在运动到某个阶段时就被当作减少国家资金而核销掉了,或是从其他专用基金中取得补偿。因此,有必要对现行资金、费用补偿办法加以改进。
1.购置固定资产的各项支出,可区别情况,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或在发生时直接计入企业成本,使各项支出都能从企业经营收入中得到补偿。总的来说,购建的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支出,全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包括支付的耕地占用费(税)、建设期内的借款利息等,都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交付使用后发生的支出,计入企业当期成本。外币折合差额可以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按当时的汇率与借入时的汇率算出外币折合差额,将这部分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入帐后,原值不宜频繁变动,因此,到实际还款时,可将还款时汇率与投入使用时汇率的差额,计入企业当期成本;另一种简单的办法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按借款余额和期末汇率计算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当期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投产前和投产后)。
2.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毁损及出售发生的损失,也要取得补偿,除能获得的保险赔款以外,都应计入企业损益。 (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