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促进旅游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正确核算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克服当前存在的基础工作薄弱、成本核算和管理不统一的现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结合旅游企业实际情况,财政部和国家旅游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国营旅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一、关于实施范围
《实施细则》中的旅游企业系指一、二类旅行社;涉外饭店(宾馆、酒店等);旅游车船公司(队)和旅游服务公司。
根据隶属关系,《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规定:(一)各级旅游局、中国旅行社总社及其分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及其分社所属的旅游企业必须执行本实施细则;(二)其它各部门所属的旅游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执行本实施细则;(三)各级旅游局所属的出版社、报社、图片社、工厂等其它企业,分别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不执行本实施细则;(四)城镇集体所有制旅游企业的成本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参照《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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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旅游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正确核算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克服当前存在的基础工作薄弱、成本核算和管理不统一的现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结合旅游企业实际情况,财政部和国家旅游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国营旅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一、关于实施范围
《实施细则》中的旅游企业系指一、二类旅行社;涉外饭店(宾馆、酒店等);旅游车船公司(队)和旅游服务公司。
根据隶属关系,《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规定:(一)各级旅游局、中国旅行社总社及其分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及其分社所属的旅游企业必须执行本实施细则;(二)其它各部门所属的旅游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执行本实施细则;(三)各级旅游局所属的出版社、报社、图片社、工厂等其它企业,分别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不执行本实施细则;(四)城镇集体所有制旅游企业的成本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参照《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
二、关于成本开支范围
国营旅游企业成本开支范围,由于各企业经济活动的内容不同,成本核算的内容也有区别,因此,《实施细则》分别作了如下规定:
(一)旅行社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1.旅游者的房费和退房损失费;2.旅游者的餐费、饮料费和退餐损失费;3.旅游者的市内、市郊车、船费;4.旅游者的文娱费、门票费、游览途中饮料费、行李托运搬运费、签证费、票务费等;5.陪同人员的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邮电费;6.国家旅游局(86)旅人劳字第004号文中规定的翻译导游人员“陪同超时补贴”费;7.借调聘用翻译导游人员劳务费;8.加收旅游团(者)去地方参观游览点的综合服务费、专业活动费、超公里费、游江、游湖和风味餐费等而相应支付的费用;9.在业务交往过程中必须开支的应酬费用。该项费用由其主管部门在营业税计税依据金额的0.5‰到1.5‰范围内,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逐户核定比例,掌握开支,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10.接国家旅游局、财政部规定的范围、标准开支的服装费以及一、二线人员每人每月10元和8元的服装洗涤费(由单位统一安排洗衣的,不发洗衣费);11.燃料费及物料用品费;12.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13.固定资产租赁费;14.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15.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和日常修理费;16.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和职工福利费;17.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18.按照《旅游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报经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19.企业交纳的财产保险费和按规定交纳的职工待业保险费。保险公司给予的优待,应冲减保险费支出;20.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支付的契约、合同公证费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费;21.旅游宣传资料、影片、纪念品以及广告所支付的费用;22.出国展览、推销、考察、实习培训和接待外宾、海外专家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23.按劳动部门规定的享受劳动保护的范围和标准开支的劳保费用(其中劳保服装已在第10条服装费标准中开支,不得重复享受);24.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25.公务费、水电费、邮电费、包装费、运杂费、零星绿化费;26.经财政部同意列入成本的其它费用。
(二)旅游饭店(宾馆、酒店)的下列费用列入成本:1.耗用的各种食品原料、调料、物料用品以及其他材料;2.销售商品进价;3,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材料物资短缺、损耗费用,按《国营旅游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列入成本;4.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从开征后第三年起,继续超标准排污所加收的排污费和罚款,不得列入成本,可在企业留利中开支;5.旅行社开支范围中第9条至第26条所列的有关费用。
(三)旅游车、船公司(队)的下列费用列入成本:1.企业营运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润料、轮胎、备品备件等费用;2.按规定交纳的养路(河)费、港口费;3.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赔偿金全部由企业负担确有困难者,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批准数额列入成本;4.旅行社开支范围中第9条至第26条和饭店第4条所列的有关费用。
(四)旅游服务公司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1.销售商品进价;2.购进、储存、销售商品的运杂费,保管、检验、整理、转库费用,广告费,包装、组装、改装费用,定额内和经批准超定额的材料、商品损耗费;3.委托代购、代销、代运、代办所支付的手续费;4.旅行社第9条至第26条所列的有关费用。
三、关于成本核算
国营旅游企业成本核算,是国营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成本核算工作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成本核算办法和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进行,可结合本企业经营活动的特点,确定成本核算的程序和具体方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企业的成本核算一般实行统一管理、二级核算,有条件的企业可实行三级核算(如单车、单团核算等)。
(二)企业的成本核算,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如旅行社、饭店按接待人天量,车船公司(队)按营运量等)和实际消耗、实际价格,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除销售商品进价外,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核算。
企业各部门已领未用的原材料,应在月末办理退料手续,需留待下月继续使用的,要办理“假退料”手续。采用计划价格计算成本的企业,月终须按规定分摊价格差异,不得多摊或少摊。
(三)成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计算方法,可采取直接归集、比例分摊进行计算。一次支付或分期摊销的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进行分摊。分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如情况特殊,在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待摊费用的项目,应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提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预提期短、当年能结清的,年终不留余额。预提期长、必须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财务决算中说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才有效。
(四)低值易耗品是指五百元以下的各种工具、家具等物品。企业可根据低值易耗品的不同类别,采用“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或“‘五.五’摊销法”。
(五)企业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划分;职工福利基金、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等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工资、奖金、劳动保护工作服装和洗衣费等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发放范围等,都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劳动人事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六)企业应按月、季、年正确核算成本,严格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得提前或延期列支;划清成本与基建投资、营业外支出、专项工程支出以及其它非经营成本费用的界限:划清固定资产的大修理与更新改造、基本建设的界限。
(七)企业的成本核算资料,必须正确、完整,如实反映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统计资料、费用汇总和分配表,其内容、记载和编制必须齐全真实、及时。
(八)企业在年度终了前,必须认真进行财产、物资的盘点清查工作,弄清家底,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成本,核实盈亏。
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了成本计划的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明确规定了企业的成本考核方法和管理要求;明确规定了企业领导、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税务部门对成本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职权范围;明确规定了国家对企业违反《成本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