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我们对外贸企业出口商品收购价格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从中了解到外贸企业普遍在收购价格之外,搞各种各样的补贴,即价外补贴,使外贸出口商品收购价格的管理陷入混乱,从而加大了外贸企业提高出口经济效益的难度。
外贸出口商品收购中的价外补贴,归纳起来,主要有:原材料价格补贴;质量差价补贴;特殊工艺补贴;改机费补贴;地区差价补贴;内外销差价补贴,以及赶工费补贴、快速交货补贴、超产补贴、小批量补贴、扶持生产补贴,等等。这些名目繁多的价外补贴在即期能起到稳定出口商品货源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补贴手续不齐备。多数外贸企业,对价外补贴的种类和补贴幅度全由业务人员说了算,从承诺、签约到履行,既没有物价部门参与,又没有财会部门审核;既没有生产或供货企业的申请,又没有企业主管领导的批准,等等。
(二)补贴范围不明确。什么商品该补,什么商品不该补,没有原则性的规定。有的外贸企业搞全面补贴,即给所有出口商品规定补贴幅度,按收购数量或金额提取补贴款。有的外贸企业则搞综合补贴,即不管收购什么商品,也不管其收购数量、金额,半年或年末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财务处理不规范。有的外贸企...
最近,我们对外贸企业出口商品收购价格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从中了解到外贸企业普遍在收购价格之外,搞各种各样的补贴,即价外补贴,使外贸出口商品收购价格的管理陷入混乱,从而加大了外贸企业提高出口经济效益的难度。
外贸出口商品收购中的价外补贴,归纳起来,主要有:原材料价格补贴;质量差价补贴;特殊工艺补贴;改机费补贴;地区差价补贴;内外销差价补贴,以及赶工费补贴、快速交货补贴、超产补贴、小批量补贴、扶持生产补贴,等等。这些名目繁多的价外补贴在即期能起到稳定出口商品货源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补贴手续不齐备。多数外贸企业,对价外补贴的种类和补贴幅度全由业务人员说了算,从承诺、签约到履行,既没有物价部门参与,又没有财会部门审核;既没有生产或供货企业的申请,又没有企业主管领导的批准,等等。
(二)补贴范围不明确。什么商品该补,什么商品不该补,没有原则性的规定。有的外贸企业搞全面补贴,即给所有出口商品规定补贴幅度,按收购数量或金额提取补贴款。有的外贸企业则搞综合补贴,即不管收购什么商品,也不管其收购数量、金额,半年或年末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财务处理不规范。有的外贸企业对价外补贴在年底一次清算,有的外贸企业商品尚未收购进来就预先给予补贴,甚至根据生产企业的生产计划给予补贴。对补贴款的处理也五花八门。有的外贸企业从出口成本中预提补贴款,随时支付;有的外贸企业不管商品有没有全部出口,支付时都一次进入当期出口销售成本。
由于对价外补贴管理不严,以致在外贸出口工作中出现不少问题。第一,造成出口商品收购价格管理的混乱。由于价外补贴的补贴面不断扩大,单一商品的补贴额愈来愈高,大量的价外补贴,使国家制定的“指令性价格”实际变成“议价”,“指导性价格”实际变成“市场价”;由工贸双方协商议定的“协议价”实际也变成“市场价”;完全放开,随行就市的商品,其价格吏是逐日升高。第二,造成了生产企业的依赖性。一些生产企业把国内原材料、燃料动力、辅助材料等涨价因素影响生产成本上升的责任,转嫁给外贸企业,把提高自身对国际市场的应变能力应承担的责任,也推卸给外贸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养成依赖外贸的思想,不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挖潜革新,增产节约,也不利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第三,影响了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价外补贴,虽能解决一时的出口商品收购问题,但把价格搞乱后,长期的收购问题更难以解决,而且,助长抬价抢购的不正之风,激化各外贸口岸之间、各外贸企业之间的矛盾,增加外贸企业的负担,直接影响出口经济效益,最终使外贸企业的经营活动更加困难,对扩大出口更加不利。因此,我们认为,权衡外贸出口商品价外补贴的利弊得失,因势利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对加强价外补贴管理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端正价格管理的指导思想,认真执行物价政策。适当地放开价格,下放物价管理权限是符合我国有计划地发展商品经济要求的。但是,我们不能一说放开,就放任自流,以致造成混乱。要正确解决外贸出口商品价外补贴问题,首先就应该从价格管理的指导思想上解决“管”与“放”的问题,尽量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
(二)健全物价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物价管理人员。要保证外贸业务的不断扩大和外贸体制改革的进行,必须理顺价格,加强物价的管理。但是,目前在外贸系统中,物价管理机构很不健全,专业物价管理人员也寥寥无几。这与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是很不相适应的,应尽快加以解决。
(三)整顿价外补贴,完善出口商品作价办法。价外补贴,属于价格范畴,不能将它同价格相割裂。在目前情况下,补贴面不宜太宽,补贴幅度不宜太大。不该补的商品,一律不能补贴;非补不可的商品,要采取工贸分担的办法,由外贸部门适当补贴一部分,生产部门消化一部分。具体地说,凡市场已经放开,实行随行就市的商品,就不应该再予补贴;凡市场没有完全放开,但价格允许适当浮动的商品,浮动部分已包含了补贴因素,也不应该再予补贴;凡实行国家订价,企业不能自行调整价格的商品,确属外贸出口有特殊要求的,如高质量、小批量、快交货等,按物价管理权限,报经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给予适当的价外补贴。所有这些,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出口商品作价办法,并将其具体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