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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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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销售过程中,供货单位往往要替对方代垫运杂费.对方收货后,一般将代垫运费和货款一同汇来。有的单位在月末收不到垫款时,就把它记在企业管理费中,借记“企业管理费”,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到次月收到垫款时,又借记“银行存款(现金)”,贷记“企业管理费”,或用红字冲帐。我认为这种作法不妥当。
企业管理费是构成产品成本的一个项目,月终全部转入“基本生产”科目进行核算。为了准确反映成本水平,代垫运杂费不宜放在企业管理费中。否则,会使当月产品成本升高;次月收款后,又人为地降低了产品成本,不利于对成本进行考核。下面这种做法就比较好,发生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现金)”;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贷记“其他应收款”。这种做法不会影响产品成本,各月费用比较均衡。
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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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