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政策的贯彻执行,我国石油工业在利用外资贷款和兴办合营项目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石油工业是资金、技术密集型的工业,利用外资的主要目的,一是解决资金不足,二是引进技术。其主要形式:一是直接利用国外金融组织的外汇贷款;二是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石油;三是兴办合营企业,生产技术先进的仪器、机械等;四是技术转让,对原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实行合作生产;五是外方提供技术服务,中方支付报酬,如合作钻探定向井、丛式井等。
近几年来,利用外资贷款和兴办合营、合作项目,已成为石油工业引进先进技术的一个重要手段。如果在谈判中对经济条款稍有疏忽,就会给国家造成损失。因此我们必须十分重视财会部门在对外谈判中的作用。现就这个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要重视商务谈判
在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的对外谈判、签约阶段,中外各方都要谋求自身的利益,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达成协议。1980年,我国外资委曾决定:“必须组织精干的谈判班子。……有懂得技术、懂得法律、懂得财会的专业干部参加。法律、会计人员参加谈判要相对稳定,以利他们总结经验”。虽有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谈判班子的专业人员并不配套,甚至撇...
随着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政策的贯彻执行,我国石油工业在利用外资贷款和兴办合营项目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石油工业是资金、技术密集型的工业,利用外资的主要目的,一是解决资金不足,二是引进技术。其主要形式:一是直接利用国外金融组织的外汇贷款;二是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石油;三是兴办合营企业,生产技术先进的仪器、机械等;四是技术转让,对原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实行合作生产;五是外方提供技术服务,中方支付报酬,如合作钻探定向井、丛式井等。
近几年来,利用外资贷款和兴办合营、合作项目,已成为石油工业引进先进技术的一个重要手段。如果在谈判中对经济条款稍有疏忽,就会给国家造成损失。因此我们必须十分重视财会部门在对外谈判中的作用。现就这个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要重视商务谈判
在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的对外谈判、签约阶段,中外各方都要谋求自身的利益,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达成协议。1980年,我国外资委曾决定:“必须组织精干的谈判班子。……有懂得技术、懂得法律、懂得财会的专业干部参加。法律、会计人员参加谈判要相对稳定,以利他们总结经验”。虽有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谈判班子的专业人员并不配套,甚至撇开财会部门,以技术谈判代替商务谈判,重视技术条件,忽视经济条款的合理性。待合同批准后,才送到财会部门执行,若发现问题,木已成舟。因此对外谈判应分为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工程技术人员为主,解决谈判中的技术问题,防止外商以落后的、耗能高的、甚至已经淘汰的技术推销给我们。第二阶段是商务谈判,财会部门必须派熟悉涉外经济法规、财会、税务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参加,对合同中的财务、税务条款进行认真的推敲,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注意财务问题
平等互利是我国对外交往的原则,在有关财务支付条款的谈判中,应注意以下几个财务问题。
(一)利用外资贷款要注意计算资金成本。陆上石油工业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是直接借入国外贷款(包括中国银行外汇贷款)。但这种借入资金都是有偿使用的,即在使用期内要付给一定的报酬,这种报酬占借入资金的比例,叫报酬率,也叫资金成本。其内容包括利息、承诺费、启用费、银行手续费、采购手续费以及代理银行的代收利息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因此在向国外贷款谈判签约时,不能只看利率,要把各种费、税加起来综合权衡,考核总的资金成本。有的银行贷款利率虽低,但其他费用很高,经综合计算后,资金成本却高于其他银行,这是不可取的。因此财会人员在谈判中必须注意计算资金成本。
(二)注意合资、合作项目谈判中的财务问题
1.对合资企业的谈判,应掌握投资的构成和合理的比例。外商对合资企业的投资,一般以提供设备、现金或转让专有技术作价投资。其中需注意的,一是设备要合理作价,防止有意抬高价格,二是一项转让技术不能重复收费,而且以技术转让作价投资的比例不宜过大,否则会造成我方投资比例相对减少,甚至造成企业流动资金不足。对我方来说,如果以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包括设备、厂房、建筑物作为投资的,则不能按原有帐面价值计价,应根据当时的情况重估价值。合营企业使用我国土地,必须是有偿使用,应根据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来考虑。
2.对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处理。过去有些合资企业在谈判、签约中没有明确规定折旧基金的处理问题,事后外商提出把折旧基金按投资比例分掉,以提前收回投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如果分掉了,就没有设备更新改造资金来源,企业就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因此财政部曾于1985年规定禁止合资企业瓜分折旧基金,对此必须注意。
3.产品价格与外汇平衡。合资企业生产国内销售的产品,其价格应按我国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水平制定。同时要由外商在国外返销一定份额,做到外汇自身平衡,不仅不能由于兴办合资企业而加重国家外汇负担,而且还要为我国增加外汇收入多作贡献。
4.防止签订敞口合同。所谓敞口合同,就是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对合作时间无限期,费用无标准,责任不明确,奖罚不分明等等,结果被外商钻了空子。如有一外国钻井公司与我国合作打丛式油井,合同规定打成第一口井的时间为117天,服务报酬按日计算。合同还规定实际钻井时间超过目标天数20%以上时,扣减超过天数的日报酬的15%,但没有规定最终期限。即在实际时间方面敞着口子,因此这口井打了一年多还未打成,多花了很多钱。
5.关于折现值的计算问题.有的外商在计算服务报酬或收入分成时,要求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或通货膨胀因素。例如外国石油公司对我国石油勘探开发的投资,同时要求按复利计算利息,并将利息打入投资,然后在回收投资时,本利一起回收。其中,属于货币的时间价值部分,要按中外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这是合理的,可以接受的条件。但是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即由中方出资,外方提供技术服务,进行合作生产,外商按增产量分成.由于外方没有投入资本,因此不能接受外商提出计算折现值的要求。